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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地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0-04-26 16:16:00

兹通告龙湖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88号太古广场1座5楼太古广场会议中心Everest Room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重新委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换股债券,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但不限於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但不限於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面值总额(除因(i)供股;或(ii)根据本公司於决议案当日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附有认购或购买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转换为股份之权利)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ii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行使认购权;或(iv)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相似安排;而发行股份以外),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该项授权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提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任何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之规定情况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批准将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该项授权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上文第5项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面值总额中,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第6项决议案所授权利购回之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附注:

(a)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代表 阁下亲身出席大会。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核实的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c)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取拟派末期股息及决定有权出席大会及投票的股东人选,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d) 载有上述第5至7项决议案其他详情之说明函件将连同二零零九年年报寄发予股东。

(e) 关於本通告第3项决议案,退任并拟重选之本公司董事吴亚军女士、林钜昌先生、房晟陶先生、陈凯先生、秦力洪先生、Frederick Peter Churchouse先生、陈志安先生及项兵博士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二。

(f) 通告所载普通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