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通瑞万华(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拥有93.48%权益的附属公司)在拍卖中成功竞得北京土地,总价为人民币45.4亿元(相当於约51.6亿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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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通瑞万华(本公司间接拥有93.48%权益的附属公司)在拍卖中成功竞得北京土地,总价为人民币45.4亿元(相当於约51.6亿港元)。收购事项的详情如下:
中标通知书日期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买方: 北京通瑞万华(本公司间接拥有93.48%权益的附属公司)
卖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负责管理中国北京市土地资源的中国政府部门。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北京土地部门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标的事项
北京通瑞万华拟将收购北京土地,其总土地面积为175,669.92平方米,位於朝阳区常营大型居住区三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A-001-A-005地块。
土地将用於住宅及商业用途,而土地项目的总楼面面积将不超过462,928.5平方米。
代价及支付条款
土地的代价为人民币45.4亿元(相当於约51.6亿港元),乃经公开投标程序厘定。按金人民币400,000,000元(相当於约454,550,000港元),已经由北京通瑞万华支付,余额须按照将由北京通瑞万华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偿付。
土地的总代价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支付。
北京通瑞万华将土地开发成住宅及商业用途。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业务,本公司认为收购事项乃於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为加强本集团在中国物业市场的地位,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将提供一个在北京进行项目发展的良机。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在拍卖中透过公开投标程序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拍卖」指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举行的公开拍卖,土地在拍卖中提呈出售
「北京土地部门」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通瑞万华」指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乃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拥有93.48%权益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龙湖地产有限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土地」指北京通瑞万华拟将收购土地,其总土地面积为175,669.92平方米,位於朝阳区常营大型居住区三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A-001-A-005地块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标通知书」指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北京通瑞万华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公布所用汇率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88元(如适用)。该汇率仅供说明,并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已经、本可或能够按该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