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的附属公司)与嘉逊发展(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拍卖中成功竞得常州土地,总价为人民币22.85亿元(相当於约25.97亿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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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的附属公司)与嘉逊发展(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拍卖中成功竞得常州土地,总价为人民币22.85亿元(相当於约25.97亿港元)。收购事项的详情如下:
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中标人: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的附属公司)与嘉逊发展(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拍卖人: 常州土地部门,为负责管理中国江苏省常州市土地资源的中国政府部门。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常州土地部门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标的事项
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重庆龙湖与嘉逊发展收购的土地包括:
(i) 第一块土地,总地盘面积为199,964平方米,位於中国江苏省常州市中华恐龙园南侧1号地块;及
(ii) 第二块土地,总地盘面积为184,756平方米,位於中国江苏省常州市中华恐龙园南侧2号地块。
土地将用於住宅及商业用途。
代价及支付条款
第一块土地及第二块土地的代价分别为人民币10亿元及人民币12.85亿元(分别相当於约11.36亿港元及14.60亿港元),第一块土地及第二块土地的代价均经公开投标程序厘定。按金约50,000,000美元及人民币530,000,000元(分别相当於约390,000,000港元及602,270,000港元),已经分别由嘉逊发展及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支付,余额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前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总代价将部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及部分藉应用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在全球发售中筹集的所得款项支付。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与嘉逊发展将成立一间项目公司,以将土地开发成住宅及商业区域。该项目公司将由重庆龙湖企业拓展与嘉逊发展分别拥有51%及49%的权益。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业务,本公司认为收购事项乃於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为加强本集团在中国物业市场的地位,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将提供一个在常州进行项目发展的良机。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在拍卖中透过公开投标程序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拍卖」指常州土地部门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举行的公开拍卖,土地在拍卖中提呈出售
「拍卖成交确认书」指常州土地部门、重庆龙湖企业拓展及嘉逊发展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为确认拍卖中标的条款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函件
「董事会」指董事会
「常州土地部门」指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为中国政府部门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指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为在中国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由嘉逊发展拥有91.3%权益及由重庆旭科拥有8.7%权益
「重庆旭科」指重庆旭科投资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国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本公司主席吴亚军女士及吴亚军女士配偶蔡奎先生拥有63%权益及37%权益
「本公司」指龙湖地产有限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第一块土地」指位於中国江苏省常州市中华恐龙园南侧1号地块,总面积为199,964平方米的土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嘉逊发展」指嘉逊发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土地」指第一块土地及第二块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常州土地部门、重庆龙湖企业拓展及嘉逊发展将 出让合同」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前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块土地」指位於中国江苏省常州市中华恐龙园南侧2号地块,总面积为184,756平方米的土地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本公布所用汇率为1.00 港元兑人民币0.88 元及7.80 港元兑 1.00 美元(如适用)。该汇率仅供说明,并不表示任何港元、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已经、本可或能够按该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