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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辞任以及委任执行董事

2023-01-10 00:00:00

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辞任以及委任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辞任

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邵明晓先生(「邵先生」)因计划退休而呈请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生效。他将担任本公司顾问,为本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策略及方向性意见。

邵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就邵先生于任期内为本公司所作出之宝贵努力及贡献致以由衷谢意。

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佈,张旭忠先生(「张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投资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生效。张先生的履历详情如下:

张旭忠先生,现年48岁,担任本集团高级副总裁,兼任地产航道总经理。张先生自二零一四年加入本集团以来,曾担任浙江龙湖总经理,自二零二二年调任集团担任地产航道总经理。张先生于一九九七年毕业于东南大学土木工程系工民建专业,取得学士学位;后又深造于南澳大学,于二零零四年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张先生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张先生作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董事服务合约,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生效。张先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张先生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之任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流退任并合资格膺选连任。根据合约的条款,张先生不会收取任何本公司执行董事袍金,惟将收取基本年薪人民币13,000,000元及酌情花红,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釐定,并参考当前市场薪酬水平。

于本公告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张先生于400,193股本公司股份持有个人权益,及透过信托持有根据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获授之5,396,822股本公司股份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张先生(i)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iii)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权益;及(iv)过往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委任张先生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藉此机会对张先生之委任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