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赎回
于二零二三年到期的3.90%优先票据
兹提述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称「龙湖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发行及赎回于二零二三年到期的3.90%优先票据(ISIN编号:XS1743535228,通用代码:174353522)(「票据」)。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采用的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于赎回日期按适用赎回价全部赎回所有未到期票据。赎回价相等于票据本金100%另加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累计及未支付的利息。
本公司认为,赎回对其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于赎回完成后,票据会被注销,并将会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之官方名单中退市及除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