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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控股股东配售现有股份

2020-03-1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坤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配售协议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Lead Development Investment Limited(「卖方」,于2018年7月4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由洪维坤先生及洪虢光先生(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分别合法及实益拥有87.27%及12.73%)告知,其已于2020年3月11日(交易时段后)与中国通海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同意尽最大努力促使投资者(「承配人」)按不低于每股0.265港元的价格购买由卖方持有的最多200,000,000股本公司现有股份(「配售股份」)(「配售事项」)。配售事项期间由配售协议日期(「采纳日期」)起至采纳日期或配售代理与卖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迟日期后五个营业日期限届满时终止,惟根据配售协议条款提前终止则另当别论。

配售股份出售时将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惟将享有于采纳日期其所附带的一切权利,且配售股份在各方面与本公司于采纳日期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承配人将可收取于采纳日期当日及之后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分派。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声明、保证及承诺,由其促使的配售股份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有)将为独立于卖方以及卖方、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繫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的第三方,且并无与前述人士一致行动,亦不会于配售事项完成后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事项后的股权

于本公告日期, (i)20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的20%;及(ii)卖方持有75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的75%。于配售事项完成后,假设将全部配售股份配售予承配人,且于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 (i)卖方持有的股份数目将减至55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其股权减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5%;及(ii)卖方将继续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本公司预期,卖方进行的现有股份的配售事项将不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营运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由于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