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货币投资交易
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本公司与RHB进行了十四项双货币投资交易。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双货币投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双货币投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双货币投资交易大约于2020年2月已首次达到有关须予披露交易的5%百分比率界线,然而由于无心之失,本公司当时以为双货币投资交易的性质大致上与存放于其银行的高利息回报定期存款相同,而并无意识到由于双货币投资交易具有外汇期权特色,故订立该等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指的由本公司「收购资产」。因此,本公司忽略了依照上市规则第3A.23条的规定,在订立双货币投资交易之前徵询其合规顾问的意见,亦忽略了依照上市规则第14.34条的规定,适时刊发有关双货币投资交易的公告。
补救措施
为免日后发生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类似情况,本公司已采取若干补救措施,详见本公告「补救措施」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