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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2024-06-07 00:00:00

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914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公告标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公告日期2024年6月7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撤回理由补充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及汇率信息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 股 0.96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5月30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 股 1.05441HKD 汇率 1 RMB : 1.09834HKD除净日2024年6月3日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6月4日 16:3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12日记录日期2024年6月12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7月3日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皇后大道东183号 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湾仔香港代扣所得税信息 宣派末期股息所适用之代扣所得税(包括股东类型及适用的税率)载列于下表,有关进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一步详情请见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之「董事会报告」之「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 人、受托人或其他团体及组织,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个人居民(中国内地登记地址)20%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 投资H股取得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及联交所 题为「有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 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 份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 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 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其他信息不适用发行人董事 执行董事:杨军先生、王建超先生、李群峰先生、周小川先生、吴铁军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屈文洲先生、何淑懿女士、张云燕女士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