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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2024-06-28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ONGJIANG ENVIRONMENTAL COMPANY LIMITED*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895)海外监管公告以下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所刊发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碧安董事长中国深圳市 2024年6月28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三位执行董事王碧安先生、李向利先生及余帆先生;三位非执行董事黄洪刚先生、刘晓轩先生及晋永甫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 董事李金惠先生、萧志雄先生及郭素颐女士组成。 *仅供识别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 │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CHENGDU│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HONGKONG│PARIS│MADRID│SIL 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6147/FY/2024-634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4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以及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A 股股东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15:0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参阅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2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于2024 年 6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以及 H 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8909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1%,情况如下: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6575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9.4520%,本所律师对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与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33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166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予以认定。在上述 H 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统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454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2.4783%。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72364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8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6112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2023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审 4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关于2023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1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687%;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1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687%;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5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1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687%;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1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687%;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85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833%;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85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833%;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068%;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15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8625%;反对64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7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8.《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85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833%;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068%;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21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687%;反对7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田维维 负责人:律师:.马卓檀陈铖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