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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非执行董事

2020-04-27 00:00:00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欣然宣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温冬芬女士(「 温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温冬芬

生于一九六四年,温女士是一位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商业企业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温女士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副主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二零一二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兼任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主任。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会计师。二零一六年八月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兼任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二零一六年八月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兼任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二零一六年八月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兼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起任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与温女士订立服务协议。温女士有资格于本公司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参与重选。如获重选, 本公司将与温女士签署任期为三十六个月的新服务协议,并依董事会或本公司股东决定每三十六个月予以更新,任何一方均能以一个月通知终止服务协议。温女士受制于其服务协议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有关轮流退任的规定。根据本公司与温女士之间的服务协议,本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袍金。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将会审查董事酬金的水准并于有需要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以及除上述所披露外,温女士于近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且并无享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571章)所指的本公司的股份权益。

除上述所披露外, 温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

除上述所披露外,并无其他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作出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董事会仅藉此机会对温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表示衷心祝贺。

鉴于上述有关董事会组成的变动及参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之说明函件,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一份有关重选温女士的补充通函将适时按照《上市规则》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