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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本公司担保之建议票据发行

2019-09-20 00:00:00

本公告是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发佈。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CNOOC Finance (2013) 拟向香港境内及美国境外的其他地方的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 二十日 向证监会递交的 F-3 表格(文件编号 333-224357) 中作出的货架登记声明生效后第一修正案在美国境内发售票据。票据预计由 CNOOC Finance (2013) 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 、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J.P. Morgan Securities LLC 以及 UBS AG Hong Kong Branch 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以及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及法国兴业银行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负责管理建议票据发行。

倘若发行票据,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将用于一般企业用途。

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债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票据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不得视为票据、本公司或 CNOOC Finance (2013) 的价值指标 。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落实。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倘就建议票据发行签署承销协议或于需要时,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