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是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发布。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NOOC Finance Australia及CNOOC Finance U.S.A.拟向香港境内及美国境外的其他地方的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本公司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向证监会存档的F-3表格(文件编号333-188261)中作出的货架登记声明(经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证监会存档的登记声明生效後第1 号修改案修订及经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证监会存档的登记声明生效後第 2 号修改案修订)在美国境内发售票据。票据预计由CNOOC Finance Australia及CNOOC Finance U.S.A.各自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瑞士信贷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以及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法国兴业银行及渣打银行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负责管理建议票据发行。
倘若发行票据,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将用於一般企业用途。
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债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票据於香港联交所上市不得视为票据、本公司、CNOOC Finance Australia或CNOOC Finance U.S.A.的价值指标 。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落实。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倘就建议票据发行签署承销协议或於需要时,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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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是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 《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发布。
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NOOC Finance Australia及CNOOC Finance U.S.A.拟向香港境内及美国境外的其他地方的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本公司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向证监会存档的 F-3 表格(文件编号 333-188261)中作出的货架登记声明(经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证监会存档的登记声明生效後第 1 号修改案修订及经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证监会存档的登记声明生效後第 2 号修改案修订)在美国境内发售票据。票据预计由CNOOC Finance Australia及CNOOC Finance U.S.A.各自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瑞士信贷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以及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法国兴业银行及渣打银行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负责管理建议票据发行。
进行建议票据发行之原因
本集团为中国最大之海上原油及天然气生产商,亦为全球最大之独立油气勘探及生产集团之一,主要业务为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原油和天然气。
倘若发行票据,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将用於一般企业用途。
上市
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债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票据於香港联交所上市不得视为票据、本公司、CNOOC Finance Australia或CNOOC Finance U.S.A. 的价值指标。
一般事项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落实。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受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倘就建议票据发行签署承销协议或於需要时,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CNOOC Finance Australia」指CNOOC Finance (2015) Australia Pty Ltd,一家根据澳洲维多利亚法律注册成立之私人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CNOOC Finance U.S.A.」指CNOOC Finance (2015) U.S.A. LLC,一家根据德立华州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其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及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指预计将由CNOOC Finance Australia 及CNOOC Finance U.S.A. 各自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之优先票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票据发行」指建议的票据发行
「证监会」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及受其司法管辖之所有地区
「美国证券法」指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