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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自愿公告

2014-05-15 16:30:00

谨此提述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年度报告、二零一二年年年度报告之「董事会报告书」中「重大法律诉讼」一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公告、二零一三年中期报告所载中期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之附注20(iii)(e)以及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年度报告之「董事会报告书」中「重大法律诉讼」一节,内容有关由Sam Sinay 个人及其代表所有其他类似情况人士(合称「上诉方」)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所提起集体诉讼及上诉方随後於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

纽约时间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二审法院作出《简易判决令》认定上诉方的请求没有依据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在《简易判决令》作出後九十天内(即纽约时间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或之前)(「上诉期间」),上诉方可通过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一份《调卷令》申请书的方式对二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

本公司宣布,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诉方并未向最高法院递交《调卷令》申请书。由於上诉方未在上诉期间提起任何上诉,且上诉期间现已届满,根据美国法律,上诉方於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全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