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是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XIVA 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13.09 条而发布。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CNOOC Nexen Finance (2014) ULC 拟向香港境内及美国境外的其他地方的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本公司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向证监会存档的F-3 表格(文件编号333-188261)中作出的货架登记声明(经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证监会存档的登记声明生效後第1 号修改案修订)在美国境内发售票据。票据预计由CNOOCNexen Finance (2014) ULC 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瑞士信贷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J.P.Morgan Securities LLC,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及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负责管理建议票据发行。
倘若发行票据,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将借贷予本公司或由其控制的公司,部份用於偿还再融资贷款信贷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偿还贷款。订立再融资贷款信贷协议的目的为偿还部分用於收购Nexen Inc.的过桥贷款。所剩款项(如有)将用於一般企业用途。
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债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票据於香港联交所上市不得视为票据、本公司或CNOOC Nexen Finance (2014) ULC 的价值指标 。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落实。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倘就建议票据发行签署承销协议或於需要时,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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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是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XIVA 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发布。
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NOOC Nexen Finance (2014) ULC 拟向香港境内及美国境外的其他地方的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本公司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向证监会存档的F-3 表格(文件编号333-188261)中作出的货架登记声明(经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证监会存档的登记声明生效後第1 号修改案修订)在美国境内发售票据。票据预计由CNOOC NexenFinance (2014) ULC 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瑞士信贷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J.P. MorganSecurities LLC,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及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负责管理建议票据发行。
进行建议票据发行之原因
本集团为一家专注於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上游公司。本集团是中国海上主要油气生产商,以储量和产量计,亦为全球最大之独立油气勘探及生产集团之一。
倘若发行票据,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将借贷予本公司或由其控制的公司,部份用於偿还再融资贷款信贷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偿还贷款。再融资贷款信贷由本公司担保,年利率为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息加0.75%利息,并预计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到期。订立再融资贷款信贷协议的目的为偿还部分用於收购Nexen Inc.的过桥贷款。该收购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时间)完成。随附本公告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假设收购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发生)。
最多约为 260,000,000 美元从票据发行所得款项预期将用作偿还作为建议票据发行的承销商或与其关联的贷款人。
所剩款项(如有)将用於一般企业用途。
上市
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债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票据於香港联交所上市不得视为票据、本公司或CNOOC Nexen Finance (2014) ULC 的价值指标。
一般事项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落实。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受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倘就建议票据发行签署承销协议或於需要时,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CNOOC NexenFinance (2014) ULC」指 CNOOC Nexen Finance (2014) ULC,一家根据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公司法注册成立之无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其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及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 指 预计将由 CNOOC Nexen Finance (2014) ULC 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之优先票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建议票据发行」 指 建议的票据发行
「再融资贷款信贷」 指 20 亿美元信贷协议,由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Nexen Energy ULC 作为借款人、其中列明的金融机构作为初始贷款人以及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作为代理人订立
「证监会」 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及受其司法管辖之所有地区
「美国证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