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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OOC Limited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代号:883)
续订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在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独立股东批准了本集
团与财务公司之间订立的多项持续关连交易,并就此等持续关连交易向本公司授予
豁免。豁免将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届满,本公司将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寻求独
立股东批准下文所述的存款服务及建议上限。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而工商东亚已获独立董事委员会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存款服务
(包括建议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关於持续关连交易的其他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工商
东亚的意见函件,连同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的通知
的通函将会尽快寄发予股东。
A. 续订与财务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背景资料
在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独立股东批准本集团
与财务公司之间订立的多项持续关连交易,并就此等持续关连交易向本公司授予豁
免。豁免将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届满,本公司将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寻求独立
股东批准下文所述的存款服务及建议上限。
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财务服务
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与财务公司订立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本集
团将会不时使用由财务公司提供的财务服务。此等服务包括下列各项:
(a) 存款服务;
(b) 结算服务,包括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及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与中
国海油集团各成员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c) 商业票贴现服务;
(d) 为本集团提供贷款(不包括下文(e)类所述的信托贷款);及
(e) 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安排委托贷款,据此,财务公司作为财务代理,
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的资金可通过财务公司供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使用。谨请注意
的相关事项为,中国法律并不允许公司(包括其联属公司)之间在不通过财务代理
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贷款。就委托贷款而言,财务公司不能利用本
集团存入的存款进行投资。本集团应委托贷款而言存入的资金仅会用作为向本集团
有关成员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根据框架协议,本集团应付给财务公司的费用及收费乃按下列基准厘定:
(a) 存款服务:利率乃按照人行不时颁布的标准利率厘定;
(b) 结算服务:毋须支付服务费;
(c) 商业票贴现服务:贴现利率乃按照人行不时颁布的标准利率厘定,如有关
法律及法规许可,贴现利率可能会调低;贴现利息由有关出具商业票的人士承担
;
(d) 为本集团提供贷款:利率乃按照人行不时颁布的标准利率厘定,如有关法律
及法规许可,利率可能会调低;及
(e) 为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安排委托贷款:本集团每年应付的服务费应设定
为服务费连同贷款利息总金额将不会超过按相同条款向独立商业银行以同样年期取
得的贷款应付的利息。
根据框架协议,本集团将拥有抵销权,据此,倘若财务公司滥用或违约使用本集团
在其存放的款项导致本集团无法收回此等存款,本集团将会以本集团须付财务公司
的款项抵销财务公司应付本集团的款项。根据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并无拥有此项抵
销权。
框架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存款服务
(包括建议上限)方可作实,倘若订约方同意及遵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框架协
议可予另续订三年。於续订框架协议时,本公司必须遵照上市规则下的所有适用的
关连交易要求,包括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财务公司与本集团可能会不时订立
个别协议,列载特定服务范围,以及根据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提供此等服务的条款
及条件。
本集团在自愿、非排他的基础上使用财务公司的服务而并没有责任接受财务公司的
任何特定服务或全部服务。财务公司仅是向本集团提供财务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有关财务公司的资料
财务公司为一家於二零零二年六月获人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须受银监会
监管。根据其营业执照,财务公司有权为本集团提供框架协议所载的一切服务,并
为中国海油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但非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