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5,000,000元。中国海油、中海石油(中国)、
油气利用及海油工程分别持有财务公司62.90%、31.80%、3.53%及1.77%权益。由於
财务公司为中国海油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条,财务公司为中国海
油的联系人士,因此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财务公司由其董事会管理,傅成玉先
生(作为中国海油的总经理)为财务公司的董事长。传先生亦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本
公司首席执行官。中海石油(中国)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有权提名董事加入
财务公司董事会,惟须获财务公司股东於其股东大会上批准。目前,财务公司八名
董事中的两名由中海石油(中国)提名。
二零零五年三月,财务公司分别获标准普尔及穆迪投资给予BBB+(展望正面)及A2
(展望稳定)评级。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标准普尔给予的评级由BBB+调高至A-
(展望稳定)。二零零六年七月,穆迪投资的展望评级由稳定提升至正面。据董事
了解,此等信用评级现时在此等评级机构给予中国商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
的评级中属於最高评级。
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公司的资产总值约为人民币324亿元,包括约
人民币290亿元的流动资产
(例如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储备、短期贷款、央行票据及国库债券)。财务公司从
多家主要中国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额度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截至二零零四年、二
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公司的税前利润分别约为人民
币207,000,000元、人民币200,700,000元及人民币312,700,000元,而其税後利润
则分别约为人民币146,800,000元、人民币142,300,000元及人民币236,000,000元
,相当於同期的年度股本回报约9.9%、9.4%及14.7%。於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
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约为91.8%、89.6%及
94.4%,而其资本充足比率分别为44.5%、22.7%及15.8%,符合银监会关於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适用的资本充足比率不应低於10%的规定。
据本公司所知,在若干方面,银监会对财务公司实施的监管较对商业银行更为严格
。根据银监会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所
载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包括财务公司):
? 不准从事非金融服务业务(包括物业投资或买卖);
? 必须遵守以下比率规定:(a)资本充足比率不得低於10%
(而中国商业银行适用的资本充足比率为不低於8%);(b)银行同业拆入的借款结
余不得超过有关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毋须遵照此规定);
(c)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有关财务公司的资本总额
(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毋须遵照此规定);及(d)自有固定资产对资本总额的比率不
得超过20%(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毋须遵照此规定);及
? 须将所收取存款中的强制比例金额存放於人行。
据本公司所知,财务公司成立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信
贷审查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内部审计委员会),务求保障财务公司的资产安
全及强化其企业管治常规。财务公司的日常管理由多个部门管理,包括结算部、信
贷部、投资部、资金部、财务部、综合部及稽核部。特别是稽核部负有内部独立监
督职责,负责审阅及审核其他部门的业务运作,务求从透视组织架构及部门间协调
方面洞察经营风险。财务公司采取集团内公司间相互监察制衡的机制,例如职责划
分、定期及随机内部调查、重新评估及高层监督,以识别营运上遇到的障碍及阻滞
,并即时以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有)。财务公司设有授权管理制度,按相关事
项的重要性及风险水平分别向董事会、董事长、专业委员会及总经理授予决策权力
,旨在达致有效识别及管理风险。
本集团对其存放於财务公司的存款的使用,以及财务公司将资金贷款给中国海油及
其附属公司(本集团除外)的条款的控制权力有限。在此等情况下,在评估涉及将
存款存入财务公司的财务风险时,董事们已考虑下列因素:
? 财务公司的营运受银监会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规则及法规监管。
? 本公司通过中海石油(中国)於财务公司有两名董事会代表,因此,他们能知
晓财务公司的发展。
? 董事认为财务公司一直遵守所有主要财务服务服务及规则及法规,并维持稳健
的内部控制系统。
根据财务公司获知,财务公司被要求强制存放一定比例的存款在人行
(通常是10%)。此外,财务公司还需存放其吸收的一定比例的存款在中国的商业
银行以确保足够的结算资金能够满足其客户的需求。财务公司还可以将其资金用於
银监会规则和法规允许的其它用途,包括提供贴现服务、提供贷款、购买国债或其
它票据以增加收益。
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集团将会就使用财务公司的服务而言采取以下的内部控制程序
及企业管治措施:
? 当本集团需要就其向财务公司借款而订立任何贷款或信贷融资协议时,本集团
将会就条款相同的贷款或性质相同的信贷融资(视情况而定)向独立商业银行或金
融机构取得最少两个可资比较的选择。本集团将会随即向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披露
所有该等选择,连同财务公司提供的选择的条款,以供审核。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
将会就是否接纳财务公司的选择寻求本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如适用)的批准
。
? 本集团就来自财务公司的一切借款(包括信贷融资提款),将由本集团根据本
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如适用)批准的条款借用。
? 本公司将会每六个月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汇报以下事项:
(i) 与财务公司订立的贷款或信贷融资协议,以及向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
得的可资比较选择的资料;及
(ii) 财务公司的信用评级於先前六个月期间的任何变动。
? 财务公司将会於下一个月第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