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与财务公司之间以及财务公司於2004、2005和2006年度的存款金额
於二零零四年 於二零零五年 於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本集团的总存款 28,139 35,039 35,268
(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於财务公司
的总存款
(人民币百万元) 3,298 3,173 3,703
本公司於财务公司
的总存款与
本集团总存款之 11.72% 9.05% 10.50%
间的百分比
财务公司的总存款 22,399 28,044 27,403
(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於财务公司 3,298 3,173 3,703
的总存款
(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於财务公司
的总存款与
财务公司总存款 14.72% 11.31% 13.51%
的百分比
* 为本公告的目的厘定上述信息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并无向财务公司借款。本集团
能在无须向财务公司借款的情况下满足其营运资金的需要。从财务公司借款仅是财
务公司可以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然而,随着本集团继续发展和扩大,本公司相信
,本集团可能需要从外部获得额外的融资,此时从金融机构借款(包括财务公司)
可能被认为是一种选择。
未来年度上限
就(a)类而言,本公司预期於框架协议期间内,本集团於财务公司存放的每日最高
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包括就上文(e)类所述因委托贷款而增加的存款)
的上限将为人民币68亿元。该上限金额乃根据多项因素计算,包括:(i)满足通过
本公司於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结算与中国海油集团或任何第三方应收账项的要
求(包括向中国海油集团及任何第三方出售石油及天然气所产生的收款账项),(ii)
预期的利息收入金额与可能以向独立商业银行存款变现的利息收入两者的比较;及
(iii)本公司资金管理的策略。建议上限与独立股东在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
十八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上限相同,建议上限相当於本集团分别於二零
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即就本公告而言,确定该等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於所有金融机关
(包括财务公司)的存款总额约24.17%、19.41%及19.28%。过往数字及建议上限乃
指框架协议期间内每日最高余额(并非累积性质)。
就上述(b)、(c)及(e)类而言,本集团毋须就该等服务於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内向财务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或收费,本公司预期,於框架协议的
期间内,本集团就此等类别持续关连交易向财务公司应付的费用或收费总额,每年
将不会超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2)(a)条计算的最低限额0.1%。
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要求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涉及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贷款
(不包括上文(e)类所述的委托贷款)的持续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取
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原因是该等贷款构成一名关连人士为本集团的利益按一般
商业条款提供的财政资助,而并无就有关的财政资助将本集团的资产予以抵押。
根据上市规则,以下的持续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要
求,原因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2)(a)条,该等类别的年度百分比率
(利润比率除外)(倘适用)预期将少於0.1%:
? 结算服务;
? 商业票贴现服务;及
? 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安排委托贷款,财务公司於当中作为一家财务代理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金可通过财务代理供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使用。
披露及独立股东对存款服务的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的批准规
定。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
,条件为:
(a) 本集团於财务公司存放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
(不包括就上文(e)类所述增加委托贷款而言的存款)不得超过建议上限;
(b) (i) 存款服务将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范围内订立,并按(A)一般商业条
款或(B)倘并无任何可供比较的条款,则按本集团不逊於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
进行;及
(ii) 存款服务将根据框架协议,以及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
立。
本公司将就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遵守上市规则有关条文。
B. 独立股东的批准
由於中国海油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合共约66.41%,故此,根据上市规则,存
款服务及建议上限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监於OOGC及CNOOC BVI通过中
国海油间接持有本公司的权益,OOGC及CNOOC BVI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士将就批准
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存款服务(包括建议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而工商东亚已获独立董事委员会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存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