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五年的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有关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公司及╱或其联繫人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的二零一九年通函。独立股东已于二零一九年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公司及╱或其联繫人之间的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二年相关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期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后继续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因此将根据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关规则就未来三年(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持续关连交易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及上交所相关规则,包括于本公告披露其信息及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
独立股东的批准
由于中国海油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目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约 61.17%。故根据上市规则,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鑑于中国海油集团公司通过 OOGC 及 CNOOC BVI 持有本公司的权益,因此 OOGC、 CNOOC BVI 及彼等各自的联繫人将就批准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的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迈时资本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持有香港股份的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预期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的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迈时资本的意见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批准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的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