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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冠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05 17:01:00

兹通告神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形式提呈之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广西志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就购买牛内层皮订立的框架协议(「志冠框架协议」)(定义及描述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彼等之执行;

(b)批准有关志冠框架协议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志冠建议上限」),有关详情载於通函;

(c)授权本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及交付或授权签署、执行或交付该等董事认为必须、权宜或适宜之一切文件及契据,以使志冠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志冠建议上限或与以上有关者生效。」

附注:

1.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如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代表本身无需是本公司的股东。在以投票方式表决时,股东可於会上亲身投票或由其委任代表代为投票。

2.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监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的人士亲笔签署。

3.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受委代表委任表格於当中所列作为签立日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後失效,惟倘股东特别大会原订於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而於该日後举行续会或要求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进行投票表决者除外。

5.如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此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任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凭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乃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有一位以上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排名首位之人士(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的投票将被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次序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联名持股之排名厘定。

6.填妥及交付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7.为确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股份的过户概不受理。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8.上述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9.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的通函随附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10.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a)四名执行董事(即周亚仙女士、施贵成先生、茹希全先生及莫运喜先生);(b)一名非执行董事(即拿督斯里刘子强先生);及(c)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徐容国先生、孟勤国先生及杨小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