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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冠控股有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之澄清公布

2016-07-22 16:42:00

兹提述神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有关梧州神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银得福实业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之股权转让协议之公布,内容有关收购广东胜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51%股权(「该公布」),以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所刊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年报」)。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及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年报所披露之资料外,本公司谨此向股东及市场提供以下额外资料:

收购广东胜驰及收入保证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梧州神冠投资与银得福实业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梧州神冠投资同意收购及银得福实业同意出售广东胜驰之51%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46,880,00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银得福实业保证,广东胜驰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收入将达致人民币20,000,000 元(「收入保证」),而收购事项之代价人民币20,000,000 元(「第三期代价」)将於达成收入保证当日起计十个营业日内由梧州神冠投资向银得福实业支付。倘未有达成收入保证,则梧州神冠投资与银得福实业届时将磋商第三期代价之结付时间。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及市场,收入保证未有达成。经进一步磋商後,梧州神冠投资及银得福实业同意,於广州胜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累积总营业收入达人民币20,000,000元後,梧州神冠投资方须支付第三期代价予银得福实业。

上文提供之额外资料并无影响年报所载之其他资料,而年报之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