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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冠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4-14 18:03:00

兹通告神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广东道3号马哥孛罗香港酒店6楼翡翠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账目、董事与核数师报告。

2.「动议:

(a)批准向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即厘定获授末期股息资格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3.2港仙(「末期股息」),该等股息全部由本公司股份溢价账(「股份溢价账」)支付;及

(b)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执行及签署有关派付末期股息而可能全权酌情视为属必须或权宜之行动、事项及其他文件。」

3.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a)重选周亚仙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施贵成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重选茹希全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重选莫运喜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e)重选刘子强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f)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5.「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能或将须在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下列方式发行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当时所采纳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类似安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规定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权力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的除外或其他安排。」

6.「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第(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受其所规限而进行;

(B)将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的批准额外加入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的批准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应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惟於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无条件或有条件更新该权力者除外;

(ii)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权力时。」

7.「动议待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6项决议案所给予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於按股数投票时,可以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2.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监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的人士亲笔签署。

3.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受委代表委任表格於当中所列作为签立日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後失效,惟倘大会原订於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而於该日後举行续会或要求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进行表决者除外。

5.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不论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於大会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会接受排名首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6.填妥及交付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7.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通函随附载有必要资料以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的说明函件。

8.为确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股份的过户概不受理。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9.收取建议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五)。为厘定有权收取建议末期股息(如大会批准)的人士,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股份的过户概不受理。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预计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或前後派付。

10.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通函附录二载有拟於大会上重选连任为本公司董事的退任董事各自的资料。

11.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通函随附於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