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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冠控股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2014-10-06 20:16:00

兹提述神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使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的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9–21号半岛酒店M2楼弥敦厅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决议案」)已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欣然宣布,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决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总票数

1.「动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以以下方式修订:

2,778,279,664(99.99%) 4,000(0.01%) 2,778,283,664

(a) 删除现有细则第133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133.在不违反法例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不时宣布以任何货币向股东派发股息,惟所宣派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宣派的数额。」;

(b) 删除现有细则第134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134.股息可自本公司已变现或未变现溢利宣派及派付,或自董事决定再无需要的储备拨款派发。股息亦可自股份溢价账或法例许可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账目拨款宣派及派付。」;及

(c) 删除现有细则第136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136.

(1) 董事会可不时向股东派付其认为本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可变现净值足以支付的中期股息,特别是(以下所述并不局限前文的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任何时间本公司的股本划分为不同类别,董事会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赋予其持有人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及就赋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优先权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在董事会真诚行事的情况下毋须由於向任何附有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拥有优先权股份的持有人蒙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在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可变现净值足以派息时,亦可每半年或在任何其他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派付定期股息。

(2) 董事会可不时额外宣派及按其认为合适的款额及日期以本公司可分派资金(包括股份溢价)支付特别股息,并就本细则第(1)段董事有关宣派及支付中期股息之权力及责任豁免的条文在加以必要的变通後即适用於有关任何该等特别股息宣派及付款。」。

由於赞成上述决议案的票数超过四分之三,故决议案已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总票数

2.(a) 待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1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向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即厘定有权收取中期股息及特别股息资格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4.3港仙(「中期股息」)及特别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股3.2港仙(「特别股息」),该等股息全数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股份溢价账」)拨付;及 2,778,283,664(99.99%) 4,000(0.01%) 2,778,287,664

(b) 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执行及签署就或有关派付中期股息及特别股息而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需或权宜之行动、事项及其他文件。 2,778,283,664(99.99%) 4,000(0.01%) 2,778,287,664

由於赞成上述决议案的票数过半,故决议案已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员。

附注:

(a)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324,12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购回合共17,000,000股其本身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惟该等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尚未被注销。

(b) 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仅可就决议案於会上投反对票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零。

(c) 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决议案於会上投赞成或反对票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324,12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