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卖方与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代价约为人民币24.692百万元(含中国增值税)。 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即周亚仙女士、施贵成先生、茹希全先生及莫运喜先生)分别持有卖方79%、3%、3%及3%股权。卖方余下12%股权由另外三名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之中国公民持有。因此,卖方为周亚仙女士之联系人,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就本公司而言,收购事项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少于5%,故就本公司而言,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