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广西神冠与该银行(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外汇远期合约B,以对冲人民币兑美元货币风险,本金额约为29,290,000美元。由于本集团有以美元计值之借贷,本公司之主要附属公司均于中国注册成立及经营,且大部分交易以人民币计值及结算,任何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值或须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之交易均会导致本集团面临外汇风险。因此,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可能会影响本集团之财务业绩。有鑑于此,本集团透过广西神冠订立外汇远期合约,旨在对冲有关货币风险。
由于外汇远期合约B与于过去12个月内的前外汇远期合约A汇总计算时涉及之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外汇远期合约B与前外汇远期合约A汇总计算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