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神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公佈(「公佈」),内容有关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1)更新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2)董事退任及重选退任董事;(3)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及(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补充以下资料: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第B.2.4条守则条文,倘发行人之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任职超过九年,发行人须(其中包括)以具名方式于通函内披露每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时长。徐容国先生、孟勤国先生及杨小虎先生各自自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本公佈日期,彼等各自已任职超过12年。
董事会亦补充以下资料:
为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第26(3)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以载入下文的新细则,并加入以下新细则至公佈附录及通函附录三内:
新组织章程细则:
第167条
财政年度
167.
除非董事会另有釐定,否则本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会认为,大纲及细则的额外建议修订(「额外建议修订」)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公佈及通函所述的建议修订连同额外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週年大会上采纳将载入所有建议修订及额外建议修订的新大纲及细则时生效。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公佈及通函所载所有资料保持不变。本公佈乃公佈及通函之补充,应与公佈及通函一併阅读,就此而言,现行的公佈、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之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现有中英文版本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