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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投资目标公司

2022-12-29 00:00:00

绪言

本集团为中国在线旅游行业的市场领导者,提供几乎涵盖旅游所有方面的全面创新产品和服务选择。

本公司一直在寻求潜在收购、投资、合资及合伙机会。本公司欣然宣佈,于过去12个月及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已订立该等交易以于不同程度上投资目标公司。

出资协议A

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投资者A(本公司的综合联属实体)与(其中包括)目标公司A订立出资协议A,据此,投资者A同意就目标公司A的注册资本人民币95,430,000元向目标公司A出资人民币450,000,000元。

于出资A完成前,投资者A概无持有目标公司A之任何股权。于出资A完成后,目标公司A由投资者A持有约13.85%。截至本公告日期,出资A已完成。

股份认购协议B

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认购人B(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中包括)目标公司B订立股份认购协议B,据此,认购人B同意认购目标公司B 107,142,857股普通股,认购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60元。

于股份认购B完成前,认购人B概无持有目标公司B之任何股权。于股份认购B完成后,目标公司B由(其中包括)认购人B持有约5.67%。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向主管当局完成必要的商业登记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C

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承让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转让人及目标公司C订立股权转让协议C,据此,承让人同意收购而转让人同意出售转让人持有的目标公司C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5,154,800元。

于股权转让C完成前,目标公司C由转让人持有100%。紧随股权转让C完成(于本公告日期已经落实)后,目标公司C成为承让人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因此成为本公司的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C的财务业绩于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合併入账。

股权转让协议D

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承让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转让人及目标公司D订立股权转让协议D,据此,承让人同意收购而转让人同意出售转让人持有的目标公司D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5,882,500元。

于股权转让D完成前,目标公司D由转让人持有100%。紧随股权转让D完成(于本公告日期已经落实)后,目标公司D成为承让人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因此成为本公司的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D的财务业绩于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合併入账。

股权转让协议E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让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转让人E及目标公司E订立股权转让协议E,据此,承让人同意收购而转让人E同意出售转让人E持有的目标公司E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于股权转让E完成前,目标公司E由转让人E持有100%。紧随股权转让E完成(于本公告日期已经落实)后,目标公司E成为承让人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因此成为本公司的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于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合併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鉴于该等交易(i)由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或综合联属实体)与同一方或与彼此有关连或有其他关联的各方订立;(ii)涉及收购某一特定公司集团的权益;及(iii)全部于12个月内完成,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该等交易须合併为一系列交易。

由于该等交易的相关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併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交易合併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谨请注意,股权转让E须待相关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告完成。由于股权转让E未必会进行,故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