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艺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李国辉先生(「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辞任本公司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及根据《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所规定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代理人(「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李先生已确认与董事会概无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或联交所股东注意。
董事会亦欣然宣佈,于李先生辞任后,本公司委任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马莉女士(「马女士」)担任本公司唯一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及委任余咏诗女士为本公司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马女士于二零一八年五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并自本公司上市后在具认可资格的联席公司秘书(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规定的人士)的协助下履行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自本公司上市以来,马女士已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要求的担任本公司公司秘书所需的相关经验。联交所亦已确认,马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项下担任本公司唯一公司秘书的资格。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就李先生于其任内对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致以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