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艺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梁雪颖女士因工作调动(「梁女士」)辞任本公司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香港联合交易所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及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所规定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代理人(「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梁女士已确认与董事会概无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注意。
董事会欣然进一步宣佈,李国辉先生(「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以接替梁女士的空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马莉女士(「马女士」)将继续担任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
马女士及李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马莉于二零一八年五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之一。马女士于二零一六年加盟本集团,自此一直担任我们的投资总监,且目前担任我们的总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其中包括)就合规事宜、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培训以及安排股东及董事会会议协助董事及经理。马女士亦负责我们的投资、收购、重组及融资业务。马女士于二零零七年六月自中国湘潭大学取得行政管理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一零年六月自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经济法硕士学位。
李先生为达盟香港有限公司(其为公司秘书服务供应商)之董事兼环球企业管理部主管,拥有超过20年的交易和咨询服务经验,并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特许金融分析师。
联交所已就马女士是否符合资格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向本公司授出豁免,豁免本公司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新豁免期」)严格遵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条件是(i)马女士将于新豁免期内得到李先生协助;及(ii)倘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则豁免会被撤回。倘本公司情况发生变更,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在新豁免期结束前,本公司须证明及寻求联交所的确认,于新豁免期内,马女士受益于李先生的协助后获得相关经验并有能力履行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下公司秘书的职责,而毋须取得进一步豁免。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就梁女士于任内对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致以诚挚感谢,并对李先生的新委任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