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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龙审核委员会 - 职权范围书

2016-08-31 17:19:00

1. 成员

1.1 审核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且须由最少三名成员(「成员」)组成。

1.2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第3.10(2)条之规定,审核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少一名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审核委员会之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公司现有核数公司前合夥人於(a)不再为该核数公司合夥人之日;或(b)不再於该核数公司拥有任何财务权益之日(以较後者为准)起计一年期间内不得出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2. 秘书

2.1 审核委员会之秘书由公司秘书或获其授权的人士担任。

2.2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它任何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审核委员会之秘书。

3. 会议

3.1 审核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举行两次会议。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举行会议。

3.2 任何会议之通知最少须於该会议举行前14 天作出,除非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豁免该通知。不论所作出之通知期,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成员豁免所需之通知期。倘续会於少於14天内举行,则任何续会毋须作出通知。

3.3 审核委员会会议所需之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其中一名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4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采用电话或视像会议之方式举行。成员可透过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均能够透过该设备聆听对方)参与会议。

3.5 审核委员会之决议案须以过半数票数通过。

3.6 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书面签署之决议案亦为有效,犹如其已於审核委员会正式召开及举行之会议上获通过一样。

3.7 会议纪录由审核委员会之秘书备存。会议纪录之草拟本及最终版本须於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全体成员传阅,以供彼等审批及作纪录。该等会议纪录须公开让董事查阅。

4. 出席会议

4.1 在审核委员会之邀请下,下列人士可出席会议:i)内部审计主管或(如其缺席)内部审计代表;ii)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总监(或担任同一职位之人士);iii)其它董事会成员;及 iv)其他人士。

4.2 仅审核委员会之成员有权於会议上投票。

5. 股东周年大会

5.1 审核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缺席)审核委员会之另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须出席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响应股东就审核委员会之活动及彼等之责任作 出之提问。

6. 责任、权力及酌情权

审核委员会之责任为透过检讨及监管公司之财务申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计职责。审核委员会具有下列责任、权力及酌情权:

与公司外聘核数师之关系

6.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辞退该核数师之问题;

6.2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

6.3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6.4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该核数公司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机构;

6.5 就其认为必须采取之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之步骤提供建议;

6.6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之关系。

审阅公司之财务资料

6.7 监察公司之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会计帐目、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如适用)之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要判断。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前作出审阅时,须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a)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6.8 就上文第6.7项而言,

(a)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获委任为公司合资格会计师之人士联络;

(b) 审核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与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c) 审核委员会须考虑於该等报告及会计帐目中所反映或须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担任同一职位之人士)或合规顾问或外聘核数师提出之事项;

监管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9 检讨公司之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

6.10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系统;该讨论应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经验和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6.11 主动或应董事会之委派,考虑任何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之响应;

6.12 如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6.13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6.14 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聘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之响应;

6.15 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6.16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过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过当行动;

企业管治职能

6.17 获董事会授权监察公司企业管治的职责;

6.18 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致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19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6.20 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6.21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6.22 检讨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附件14所载之《企业管治守规》 及《企业管治报告》 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6.23 就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6.24 考虑任何其它由董事会特定提交审核委员会处理之事项。

7. 申报责任

7.1 审核委员会须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向限制披露)。

8. 权限

8.1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查阅公司之一切帐目、账册及纪录。

8.2 审核委员会有权按履行其职责所需而要求公司管理层就任何有关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财政状况之事项提供数据。

8.3 身为审核委员会成员之董事可在适当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向公司履行身为审核委员会成员之责任,费用概由公司承担。

注: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安排可透过财务总监或公司秘书作出。

8.4 审核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