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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龙延迟寄发有关收购PROMETHEAN的非常重大收购的补充通函

2015-12-14 16:16:00

兹提述网龙网络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的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通函所载,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67A条延迟披露有关Promethean及╱或经扩大集团的若干资料(原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於该通函披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伦敦时间)完成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的公告所披露收购事项後,本公司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或之前(即完成收购事项後45日内)寄发一份补充通函(「补充通函」),当中载有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而未於该通函披露的资料。

由於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载於补充通函的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毋须严格遵守第14.67A(3)条,并批准将寄发补充通函期限延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补充通函将载有(其中包括)Promethean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审核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