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网龙网络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 通 决 议 案
「动议:
(1) 批准、确认及追认(视情况而定)Digital Train Limited(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按每股Promethean World plc(「目标公司」)股份40便士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本(「收购事项」),其条款及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的通函及本公司、Digital Train及目标公司之间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的合作协议(其副本已标注有「A」字样呈交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
(2)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及所有董事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并在其认为可能对执行或就收购事项而言属适当、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a) 签立、修订、补充、交付、提交及╱或执行收购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及
(b)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执行收购事项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代其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代表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核证的有关副本,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本公司仅会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首位的上述出席人士就该等股份的投票,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则无投票权。
(4) 委任代表的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有其公司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或授权代表或正式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
(5) 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遭撤回。
(6) 为确保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股东必须将其妥为盖印的转让文据在不迟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进行相关过户登记。
(7) 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投票将以表决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