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由网龙网络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出。
本公司已注意到 Promethean 於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的公布,当中确认其已接获本公司提出的一项提议,内容有关对 Promethean 的全部已发行及将予发行股本的潜在现金要约。
本公司确认,此乃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出的公布中所述的提议,即本公司正与第三方(教育领域的跨国公司)就上限大约为130,000,000美元的潜在收购(「潜在收购」)展开初步磋商。本声明乃根据上市规则及内幕消息条文发出。
本潜在要约尚处尽职审查及讨论的初期阶段,故尚不确定会否提出任何要约。进一步公布将在适当时间於伦敦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交所作出。
根据守则第2.6(a)条,本公司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五时正前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根据守则第2.7条公布对 Promethean 提出有坚定意愿的要约,或公布无意提出要约,在此情况下,有关公布将被视作守则第2.8条所指的声明。根据守则第2.6(c)条,只有取得英国并购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延长截止时间。倘本公司根据守则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出公布,本公司亦将在适当时间於香港联交所发出相应公布。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潜在收购未必会进行,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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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本公布不旨在,且并不构成根据本公布或其他资料购买、以其他方式取得、认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构成任何有关要约的一部分,或构成有关要约的邀请或招揽。
在英国以外的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布或会受到法律限制,因此,携有本公布的人士应提醒自身留意有关限制并遵守有关规定。未有遵守该等限制或会构成违反任何该等司法权区的证券法。
守则的披露规定
根据守则第8.3(a)条,於受要约人公司或任何名义要约人(即已公告其仅以或很可能仅以现金提出要约的要约人以外的要约人)的任何类别相关证券中拥有1%或以上权益的任何人士,必须於要约期间开始後及(如於较後时间)首先确定任何名义要约人的公告刊发後,作出开市持仓披露。开市持仓披露必须载有该等人士於(i)受要约人公司及(ii)任何名义要约人任何相关证券中的权益及淡仓以及认购权的详情。第8.3(a)条适用人士必须於不迟於要约期间开始後第10个营业日下午三时三十分(伦敦时间)及(如适用)不迟於首先确定名义要约人的公告刊发後第10个营业日下午三时三十分(伦敦时间),作出开市持仓披露。於作出开市持仓披露限期前买卖受要约人公司或名义要约人相关证券的有关人士则必须作出交易披露。
根据守则第8.3(b)条,於或将於受要约人公司或任何名义要约人的任何类别相关证券中拥有1%或以上权益的任何人士,倘买卖受要约人公司或任何名义要约人的任何相关证券,必须作出交易披露。交易披露必须载有有关的买卖以及该等人士於(i)受要约人公司及(ii)任何名义要约人任何相关证券中的权益及淡仓以及认购权的详情,惟先前已根据第8条予以披露的详情则除外。第8.3(b)条适用人士必须於不迟於有关买卖日期後的营业日下午三时三十分(伦敦时间)作出交易披露。
倘两名或以上人士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理解就收购或控制受要约人公司或任何名义要约人相关证券权益一致行动,则就第8.3条而言,彼等将被视为单一人士。
受要约人公司及任何要约人亦须作出开市持仓披露,且受要约人公司、任何要约人及与之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见第8.1条、第8.2条及第8.4条)亦须作出交易披露。
关於须就其相关证券作出开市持仓披露及交易披露的受要约人及要约人公司的详情,可於并购委员会网站(www.thetakeoverpanel.org.uk)的披露表格查阅,其中包括已发行相关证券数目、要约期间开始时间以及首先确定要约人的时间等详情。如 阁下对於是否需要作出开市持仓披露或交易披露存疑,请致电+44(0)20 7638 0129与并购委员会的市场监察单位(Market Surveillance Unit)联络。
VSA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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