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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龙公布有关订立谅解备忘录

2013-10-30 18:00:00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发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NetDragon BVI、Foxteq及嘉御基金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订立谅解备忘录,共同经营并开拓在线教育应用及相关用户市场。

一般资料

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须注意,由於各订约方尚未订立最终协议且仍在讨论当中,故建议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合作不一定会进行。

因此,股东及╱或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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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发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NetDragon BVI、Foxteq及嘉御基金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订立谅解备忘录,共同经营并开拓在线教育应用及相关用户市场。

谅解备忘录的主要条款

日期: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订约方: (i)NetDragon BVI,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 Foxteq,为鸿海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i) 嘉御基金,为一只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专注於 (其中包括)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行业

在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Foxteq、鸿海及嘉御基金均为独立第三方,彼等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并无关联。

谅解备忘录项下的合作

各订约方成立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合作旨在共同经营并开拓在线教育应用及相关用户市场。

待最终文件敲定後,就合作作出的投资总额为33,000,000美元。根据谅解备忘录,各订约方协定,初始投资额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或各订约方协定的其他日期或之前缴足。初始投资总额、各订约方的出资及缴足初始投资额的时间将於各订约方签订最终文件 (倘有) 时予以变更及敲定。

下表载列各订约方於谅解备忘录项下的合作所作初始投资额的出资:

股东 初始投资额百分比

NetDragon BVI 49%

Foxteq 45%

嘉御基金 6%

总计 100%

有关公司的资料及合作的原因

本集团

本集团於一九九九年成立,是中国网络游戏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商和营运商的领导者之一。

Foxteq

Foxteq,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鸿海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世界领先的3C电子产品制造商。

嘉御基金

嘉御基金,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创立,为一只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专注在中国投资消费品╱零售、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行业。

合作的原因

经考虑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及条件以及透过共同经营并开拓在线教育应用及相关用户市场,本公司预期将受益於Foxteq及鸿海 (世界领先3C电子产品制造商) 及嘉御基金 (为一只私募股权基金,专注於在中国投资消费品╱零售、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行业) 在开发方面的综合优势及协同效应。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须注意,由於各订约方尚未订立最终协议且仍在讨论当中,故建议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合作不一定会进行。

因此,股东及╱或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网龙网络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Foxteq」指Foxteq Holdings Inc.,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鸿海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鸿海」指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台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证券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2317)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指NetDragon BVI、Foxteq及嘉御基金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订立的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共同经营并开拓在线教育应用及相关用户市场

「NetDragon BVI」指NetDragon Websoft Inc.,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约方」指谅解备忘录的订约方,即NetDragon BVI、Foxteq及嘉御基金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嘉御基金」指嘉御 (中国) 投资基金I期,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创立,为一只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专注在中国投资消费品╱零售、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