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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3)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5-27 00:00:0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Shuifa Singyes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750 (1)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 陆贸易中心22楼安林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37至41页。 本通函另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会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阁下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届时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目录页次 责任声明..................................................1 释义....................................................2 董事会函件.................................................5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10 附录二—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15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1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37 - i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1-释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 五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 22楼安林财经印刷有限公司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37至41页「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证券于联交所买卖之任何日子 「细则」指本公司的细则,经不时修订「紧密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现有细则」指现行有效的细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有关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新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2-释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章程细则」指将由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采纳之本公司经修订及经重列章程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按本通函附录三所载以采纳新章程细则之方式对现有章程细则作出建议修订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最多达本公司于有关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已缴足股份「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诚如百慕达法律及细则所授权,本公司购回及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其中包括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定义见上市规则)以便于联交所出售的股份 -3-释义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指百分比 -4-董事会函件 China Shuifa Singyes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750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王 健先生(主席) 4th Floor North 周广彦先生(副主席) Cedar House 陈福山先生 41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非执行董事: Bermuda王素辉女士 胡晓先生香港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干诺道中168-200号王京博士信德中心易永发先生招商局大厦谭洪卫博士31楼3108室 敬启者: (1)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向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以便阁下对该等决议案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达致知情决定。 -5-董事会函件购回授权 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权,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股份。上述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授权,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最多达本公司于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已缴足股份。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当中载列有关购回授权的所需资料。 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2521081780股已发行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藉以赋予董事灵活性及酌情权发行新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待批准发行授权的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司将不会进一步发行或配发或购回股份,则全面行使发行授权将会导致本公司可于截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本公司根据法例所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发行授权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内,发行最多达504216356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及股本5042163.56美元的20%)。任何发行的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数目超过发行授权 规定之股份数目(32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建议增加本公司法定股本的建议普通决议案后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此外,本公司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透过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而扩大发行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87条,当时三分之一之董事,倘数目并非三之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数目,须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退任董事均合资格膺选连任。根据细 则第86.2条,董事会为填补临时空缺而委任之任何董事仅任职至其委任后之首个股东之股东周年大会,并须于有关大会上膺选连任。因此,周广彦先生、胡晓先生先生、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审阅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所作出的确认及披 露、退任董事的资历、技能及经验、时间投入及贡献,并参考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提名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标准、本公司的企业策略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提名委员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董事会重选王健先生、周广彦先生、胡晓先生、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本公司已特别审阅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的年度独立性确认函。 -6-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在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指引审阅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是否合适后,已向董事会建议重选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已考虑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的时间投入及过往对本公司的贡献、彼等的个人特质(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有关彼等的履历),以增强董事会多元化(载于本公司采纳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其过往参与本公司事务的记录。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章程细则。 董事会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建议修订,透过采纳新章程细则代替及摒除现有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包括下列: 1.使现有章程细则符合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最新监管要求以及上市规则相关修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特别是取消在将公司通讯置于本公司网站或联交所网站后向股东发出公司通讯通知的规定; 2.容许本公司举行混合股东大会及电子股东大会; 3.鉴于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近期修订(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为本 公司就其章程细则持有库存股份提供灵活度;及 4.作出其他内务修订及相应修订以符合上述现有章程细则的修订。 建议修订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须待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之方式批准。 -7-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就香港法律的法律顾问向本公司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附录A1;以及本公司就百慕达法律的法律顾问向本公司确认,建议修订并无违反百慕达法律。此外,本公司向联交所确认,建议修订对于一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言并无任何异常事项。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安林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第37至41页。 本通函另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会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阁下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届时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8-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即将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所有正式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大会上任何股东所作的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大会主席决定以诚信态度准许以举手方式对纯属程序或行政事项的决议案进行表决除外。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全部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1)授出发行授权;(2)授出购回授权;(3)透过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 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4)重选退任董事;及(5)建议修订现有细则符合股东整体利益,故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代表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席王健谨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9-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说明函件,旨在向阁下提供考虑购回授权事宜所需资料。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2521081780股已发行股份或25210817.8美元的已发行股本。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有18026332份(经调整)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待批准购回授权的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本公司并无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获行使及本公司不会进一步发行、配发或购回股份,则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导致本公司可于(1)截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2)本公司根据法例规定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3)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内,购回最多达252108178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及股本2521081.78美元的10%)。 购回股份的理由 尽管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惟彼等相信购回授权所提供的灵活性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倘股份于日后任何时间以低于其应有价值的价格买卖,如本公司能购回股份,将对持续投资于本公司的股东有利,因为彼等占本公司资产权益的比例将随着本公司不时购回的股份数目的比例增加,而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亦会因而增加。董事仅会在彼等认为该等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上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上市规则将进行修订,使上市公司可灵活注销购回股份及╱或将购回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上市规则变动生效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拟(i)注销回购股份及╱或(ii)在购回结算后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惟须视乎市场状况及本公司于相关时间进行股份购回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定义见上市规则)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不得向香港结算(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出任何指示以就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库 存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自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每种情况均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之前进行,或倘该等股份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根据适用法律收取将被暂停的权利。 -10-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购回股份的资金 董事建议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的款项,将从本公司的内部资源拨付。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细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的资金。百慕达法例规定,就购回股份而偿还的股本只可从有关股份的实缴股本,或公司原可供派息或分派的资金,或就股份赎回事宜而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项中拨付。预期任何股份购回所需资金将会从所购回股份的实缴股本及本公司的可供分派溢利拨付。 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资本比率状况(与本公司最近期公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比较而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股份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股份价格最高最低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 五月0.640.55 六月0.610.52 七月0.550.38 八月0.430.38 九月0.430.38 十月0.470.39 十一月0.400.32 十二月0.370.28二零二四年 一月0.340.28 二月0.400.31 三月0.340.30 四月0.340.30五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10.37 -11-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承诺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的规定行使购回授权。本公司确认,本说明函件及建议根据购回授权进行的股份购回均不存在任何异常之处。 董事及核心关连人士权益披露 据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目前均无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知会,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彼等已承诺不会出售彼等所持有的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收购守则 倘本公司购回股份会致使某位股东在本公司的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收购投票权事宜处理。因此,该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可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水平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的控制权,继而须根据收购守 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根据本公司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存置的权益登记册,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5%或以上权益的股东如下: -12-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股东长╱短仓身份╱权益性质股份数目股权概约百分比 水发集团(香港)控股长仓实益拥有人168700858566.92%有限公司1 长仓持有股份抵押权1807554727.17%益之人士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1长仓阁下控制的法团186776405774.09%权益 Strong Eagle 长仓 实益拥有人 202038750 8.01% Holdings Ltd.2 刘红维先生长仓阁下控制的法团2020387508.01%权益 长仓实益拥有人15000000.06% 小计2035387508.07% -13-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附注: 1.水发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由水发集团有限公司100%实益拥有。 2. Strong Eagle Holdings Ltd.分别由刘红维先生、孙金礼先生、谢文先生、熊湜先生及卓建明先生 拥有53%、15%、13%、10%及9%。 3.该百分比乃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2521081780股股份计算。 根据本公司的股权架构,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根据收购 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本公司购回股份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评估委员会指示受托人以本公司资源中拨付的资金在联交所购买5421000股股份,以支付股份奖励计划项下尚未执行的奖励。 -14-附录二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的履历详情如下: 王健先生,54岁,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获委任为主席及执行董事。彼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加入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担任党委副书记。王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在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自一九九八年八月至二零零八年一月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及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由二零零八年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在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董事、总经理及董事长。由二零二零年九月至二零二四年四月在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王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其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他的委任书,王先生不会由公司收取任何薪酬。 周广彦先生,52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及副主席,全面负责本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彼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加入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由二零二三年二月至二零二四年三月担任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及总经理。彼于二零零七年加入山东力诺集团,由二零一三年七月至二零二零年七月担任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先生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并在能源领域拥有超过10年高级管理经验。 周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其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彼须根据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周先生本年度薪酬约为人民币347000元。周先生之薪酬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薪酬政策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推荐建议而厘定。 胡晓先生,32岁,中国注册会计师,彼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自二零二二年六月起任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资本营运部高级主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零一九年七月担任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由二零一九年十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胡先生担任山东蔷薇辉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15-附录二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二年五月担任水发上善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经理。胡先生本科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并拥有辽宁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曾获得山东省优秀毕业生及国家奖学金。 胡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其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彼须根据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根据细则,胡先生须在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次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根据其委任书,胡先生不会由公司收取任何薪酬。 谭洪卫博士,64岁,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并自二零一八年起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彼为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跨学科博导,联合国环境署—同济大学环境可持续发展学院跨学科双聘责任教授。彼亦担任同济大学气候变化重点实验室研究骨干,同济大学创一流学科高峰团队(建筑技术)核心成员,同济大学绿色建筑及新能源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及同济国际绿色产业创新中心主任。谭博士于一九九五年于东京大学建筑学系取得工学博士学位。谭博士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建筑能效监管平台技术,城市低碳能源规划技术,城市建筑环境技术等多领域的教学及研究逾18年,具有丰富经验。 谭博士于年内享有董事袍金约人民币120000元。谭博士之薪酬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薪酬政策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推荐建议而厘定。 易永发先生,66岁,自二零零八年起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审核委员会主席。易先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主修会计,并取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易先生从事审计、直接投资、投资银行及企业顾问的工作逾30年。 此外,易先生亦于深圳市海王英特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沪光国际上海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均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易先生亦为超媒体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72)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16-附录二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易永发先生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董事会深知遵守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重要性,并力求自身遵守有关董事任期基本原则。董事会明白且竭力在因熟悉本公司事务所累积的经验以及其高质量建议及指导的持续性与董事会活力及继任计划之必要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董事会认为,尽管如企业管治守则所述,在董事会任职超过九年一般与确定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建议的独立性及适当性有关,但根据个人在特定期限(例如九年)内的任职情况而确定其适当性及独立性,未必对本公司有意义或有利。 董事会采用质化方法评估候选人的独立性及适当性,并参照对与重选个人的建议相关的所有属性作出整体评估。在评估其独立性的过程中,上市规则第3.13(1)至(8)段条所述的各项因素均获确认。据此,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确认易永发先生的持续独立性。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易永发先生维持对本公司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并向本公司管理层提出客观意见及监察以至顾问指导。由于熟悉本公司的企业价值,易永发先生一直与本公司发展稳固的顾问指导关系从而加强本公司的企业价值。易永发先生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独立性确认函。董事认为续任董事有助于董事会保持相当之稳定性,而易永发先生凭其远见一直对本集团、其经营行业、与其业务相关之日常业务以及其市场作出了宝贵贡献,令本集团深受裨益。除易永发先生对本集团的过往宝贵贡献及其累积有关本集团事务的经验外,于评估是否重选易永发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已考虑易永发先生在会计、金融、管理及企业管治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资格,并参考提名政策下的筛选标准。董事会亦考虑易永发先生在会计、金融、证券及管理领域的个人及专业发展方面的持续努力,以及彼于担任其他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时所具备的全面观点及洞察力(本公司可能使用)、易永发先生 的品格和诚信,彼作为专业人士不断参与并受专业行为守则的约束,尽管已建立长期关系,但仍能提供公正意见,易永发先生亦积极参与审阅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及内部监控。鉴于上述分析,董事会相信,经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慎权衡后,建议易永发先生重选连任符合本集团整体最佳利益。 -17-附录二建议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之各董事均(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i)于本公司或本 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并无担任其他职务;(iii)在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iv)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任何股份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据董事深知,概无任何有关重选王健先生、周广彦先生、胡晓先生、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的事项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的任何资料。 -18-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就采纳新章程细则而对现有章程细则作出之建议修订详情(列示对现有章程细则之变动)载列如下。除另有订明者外,本附录所指之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为本公司将予采纳之新章程细则内之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惟须待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告作实。 章程细则拟由本公司采纳之新章程细则条文(列示对现有章程细则之变动)编号 封面页 China Shuifa Singyes Energy Holdings Limited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50) 1.辞汇涵义 「公告」本公司通告或文件的正式出版物,包括在上市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下透过电子通讯或于报章上刊登广告或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赋予及允许的方式或途径刊发的出版物。 「本公司」 China Shuifa Singyes Energy Holdings Limited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电子通讯」透过任何媒介以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类似方式 发送、传输、传送及接收的通讯。 「电子会议」完全及专门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透过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混合会议」 (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亲身出席主要会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 会议地点及(i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透过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与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 具有章程细则第64(A)条所赋予的涵义。 -19-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现场会议」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章程细则第59(2)条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有权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或上市规则不时指定的有关其他比例)投票权的人士。 2. (e) 提及书面的表述,除非显示相反意愿,否则须理解为包括印刷、平版 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方式表示或转载文字的模式,或遵照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视象书面替代形式(包括电子通讯),或部分采用一种视象形式而部分采用另一种视象形式反映或转载词汇或数字的方式,包括倘以电子形式显示,该两种送达有关文件或通告的方式以及股东之选择已遵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 (l) 对所签署或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的提述,包括亲笔或以盖章形式或以电子方式签署或以电子通讯形式或任何其他方式签署 或签立的提述,而对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以数码、电子、电气、电磁或其他可取阅形式或媒体所记录或存储的可见形式的通告或文件(不论是否存在实物)的资料。; (m) 倘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与《一九九九年电子交易法》(经不时修订)(「电子交易法」)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或公司法第2AA条的任何条文相矛盾 或不一致,则概以章程细则的规定为准;且将视章程细则的规定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更改电子交易法规定及╱或凌驾公司法第2AA条的规定(如适用)所达成的协定; -20-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n) 对股东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的发言权的提述,应包括通过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提出问题或陈述的权利。倘所有或仅有部分出席大会的人士(或只有大会主席)听见或看见该等问题或陈述,应视为已妥当行使该权利,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应使用有关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有出席大会的人士转达所提出的问题或陈述; (o) 对会议的提述:(a)应指以章程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就法规及章程细则的所有目的而言,通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会议的任何股东或董事应被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及参与应作相应的解释,及(b)在文义适用时,应包括董事会根据章程细则第64E条押后的会议; (p) 对一名人士参与股东大会事务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作为相关权利(包括就法团而言,透过其正式授权代表),由委任代表代其进行发言或交流、投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于会上获取法规或章程细则所规定 的所有文件,参与股东大会事务应作相应解释; (q) 对电子设备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地址、网络研讨会、网络广播、 视频或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及 (r) 如股东为法团,章程细则中对股东的任何提述(如文义要求)均指该股东正式授权的代表。 -21-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3.(2)在公司法、(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或任何主管监管机构 的规则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入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其本身股份(包括其可赎回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而有关权力应由董事会按其可能厘定的条款及条件行使。在公司法、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如适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 监管机构的规例规限下,董事会可根据该等条款并受到其认为合适的条件的规限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入其股份。 51.根据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任何报章上或透过任何途径(以指定证券证券交易所可能接纳的形式为准),以公告或电子通讯或广告形式发出通告后,可于董事会决定的该等时间及该等期间(任何一年内总共不得超过三十(30)日)暂停办理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56.根据公司法,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而该股东周年大会必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除非较长期限并不违反指定证券交易所(如有)的规则),大会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厘定。股东会议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可透过能使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士同时及实时彼此互通讯息的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而参与该等会议应构成出席会议。 57.除股东周年大会外,各股东大会乃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可按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于全 球任何地点以现场会议以及按章程细则第64A条规定在一个或以上地点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 -22-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59. (2) 通告须订明(a)举行会议的时间及日期,(b)除电子会议外,会议的地点,倘董事会根据章程细则第64A条决定于多于一个地点举行会议,则列明主要会议地点点(「主要会议地点」),(c)倘股东大会将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方式召开,通告须载有相关声明,并附有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的电子设备的详情,或本公司在会前将于何处提供相关详细资料,及(d)将在会议上审议的决议详情如要处理特别事项,则须订明有关事项的一般性质。为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而发出的通告亦须订明所召开的是股东周年大会。各股东大会通告须寄发予所有股东(根据本章程细则的条文或股东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列明并无权利收取本公司所发出的有关通告的股东除外)、所有因股东去世或破产或清盘而获得股份的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数师。 62.倘于举行会议指定时间起计三十(30)分钟(或按大会主席所决定不超过一小时的较长等候时间)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该会议如属股东要求召开者将解散。否则,该会议将押后至下一个星期同一日于同一时间及(倘适用)同一地点,或按董事会大会主席(或未能作出决定,则为董事会)可能全权决定的时间及(如适用)其他地点以细则第57条所述形式及方式地点举行。倘续会于指定举行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大会将会解散。 63.(1)本公司总裁或主席须于每个股东大会上担任主席主持会议。倘总裁或主席(视情况而定)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起计十五(15)分钟内未能出席 并主持会议,或倘两者均不愿意担任主席,或并无高级职员获委任,各出席董事须在彼等中选出一位担任主席(或如只有一名董事出席,倘该名董事愿意,则由其担任主席)主持会议。倘并无董事出席,或倘各董事均拒绝主持会议,或所选出的主席须退任,有权投票并亲身、其正式授权代表(如股东为公司)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须推选彼等任何一位担任主席。 -23-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2)倘以任何形式举行的股东大会主席采用电子设备或本章程细则允许的 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及因无法采用有关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人(根据上文章程细则第63(1)条厘定)应担任大会主席,除非及直至大会的原有主席能够采用有关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 64. 根据章程细则第64C条,主席(毋须获大会同意)或于获得具有法定人 数出席的会议的指示同意下,可(及如由会议指示者,则必须)押后会议至所决定的时间(或无限期)及地点及╱或由一个形式更改为另一个形式(现场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举行,惟除了在会议如并无押后则可能已合法处理的事项外,续会或延会上概不可处理任何其他事项。当会议被押后十四(14)天或以上,则须于最少七(7)整天前发出通告订明章程细则第59(2)条所载的详情举行续会的时间及地点,惟该通告无须列明将于续会上处理的事项性质及将予以处理的事项的一般性质。除上述者外,有关延期无须发出任何通知。 64A. (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藉在董事会绝对酌情 厘定的有关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以电子设备方式同时出席及参与该大会。以此方式出席及参与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委任代表或以电子设备方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委任代表均 被视为出席会议,并应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2)所有股东大会均须遵守下列各项: (a) 倘股东出席会议地点及╱或倘为混合会议,如会议已于主要会议地点开始,则其应被视为已经开始; -24-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b) 亲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地点的股东及╱或以电子设备方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应计入有关大会的法定 人数并有权于有关大会上投票,而该大会应为正式构成且其程序属有效,前提是大会主席信纳于整个会议上提供足够的电子设备,以确保于所有会议地点的该等股东及以电子设备方式出席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该等股东能参与召开会议所拟处理的事务; (c) 倘股东藉出席在其中一个会议地点而出席会议及╱或倘股东以 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故障,或未有作出确保在主要会议地点以外的会议地点的股东参与召开大会拟处理的事务的安排,或(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尽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够电子设备,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委任代表未能接达或持续接达电子设备,不得影响会议或已通过决议案,或已于该会议进行的任何事务或根据有关事务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前提是于整个会议均有法定人数出席。 (d) 倘任何会议地点处于主要会议地点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及╱或在 混合会议的情况下,除非通告列明,否则章程细则有关送达及发出大会通告及递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的条文,应只适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在电子会议的情况下,递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应于会议通告列明。 -25-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64B.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在其绝对酌情认为合适 的情况下作出安排,以管理于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的出席及╱或参与及╱或表决及╱或以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 议(不论是否涉及发出门票或若干其他识别方式、通行码、预留座位、电子投票或其他),并可不时变更任何有关安排,前提是根据有关安排,无权在任何会议地点出席(亲身或由委任代表)的股东应有权在其中一个其他会议地点出席;及任何股东在有关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大会或续会或延会的权利应受当时可能有效及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通告列明适用于该会议的任何有关安排所规限。 64C.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位于主要会议地点或可出席会议的有关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 备就章程细则第64A(1)条所指之目的而言变得不足够或因其他原因不足以容许会议在相当程度上根据会议通告所载的条文进行;或 (b) 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备变得不足够;或 (c) 不可能确定出席者的观点或给予所有有权如此行事的人士合理 机会在会议上沟通及╱或投票;或 (d) 在会议上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守管束的行为或其他干扰,或不可能保证妥善有序地进行会议; -26-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则在不损害大会主席根据章程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下,主席可绝对酌情(毋须获得大会同意),且于大会开始前或后及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押后)。于有关押后前已在会议上进行的所有事务应属有效。 64D.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视情况作出董事会或大会主 席认为适当的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会议安全有序地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出席会议者须出示身份证明、搜查其个人物品及限制可带入会议地点的物品、厘定容许可在会议上提出问题的数目及次数以及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举行会议所在场地的拥有人所施加的所有规定或限制。根据本条章程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应属最终及不可推翻,而拒绝遵守任何有关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均可能会被拒绝进入会议或被逐出(现场或电子)会议。 64E. 倘于发送股东大会通告后但于举行会议前或于押后会议后但于举行续会前(不论续会是否需要发出通告),董事绝对酌情认为因任何理由按召开会议的通告所注明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以电子设备方式举行股 东大会属不适当、不切实可行、不合理或不合宜,则彼等可更改或押后会议至另一个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及╱或变更电子设备及╱或变 更会议形式(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毋须获得股东批准。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董事应有权在每份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内提供相关股东大会可能自动押后而毋须进一步通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当日任何时间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讯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他类似事件生效。本条章程细则受限于下列各项: -27-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a) 倘会议如此押后,本公司应尽力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页刊登有关押后的通告(惟未有刊登有关通告将不会影响会议自动押后); (b) 倘仅变更通告所列明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备,则董事会应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有关方式知会股东有关变更的详情; (c) 倘会议根据本条章程细则押后或变更,受限于且在不影响本章程细则第64条下,除非原会议通知经已列明,否则董事会应厘定押后或变更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倘适用)及电子设施(倘适用),并应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有关方式知会股东有关详情;此外,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如按本章程细则规定于延会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接获,则其将属有效(除非撤销或以新代表委任表格取代);及 (d) 倘将于押后或变更大会上处理的事务与已经向股东传阅的原股 东大会通告所载者相同,则毋须就将于押后或变更大会上处理的事务发出通知,亦毋须重新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64F. 所有寻求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将有责任维持妥当设备,以令彼等可出席及参与会议。于章程细则第64C条的规限下,倘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未能以电子设备方式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不会导致会议程序及╱或于该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64G. 在不损害章程细则第64条其他条文的情况下,现场会议亦可以所有参 与会议的人士均可同时及即时彼此沟通的有关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 设备的方式举行,而参与有关会议将构成亲身出席有关会议。 -28-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66.(1)除任何股份当时根据本章程细则附有任何有关表决的特别权利或限制外,于股东大会上,如以举手方式表决,则每名亲身出席(或如属公司,则为根据公司法第78条正式获授权的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可投一票;而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每名亲身出席或委派委任代表(或如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如彼为缴足股份持有人,则每持有一股缴足股份者可投一票,然而,就上述方面而言,催缴或分期缴款前就股份的金额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的任何款项,将不被视为已缴足股份的股款。尽管本章程细则所载,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而如为现场会议,则大会主席可真诚准许就纯粹与一个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在该情况下,每名亲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均可投一票,倘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东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各有关委任代表将于举手表决时有一票投票权。就本章程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并无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发出的任何补充通函者; 及(ii)涉及主席维持会议有序进行的职责者及╱或令会议事项获适当 有效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者。投票表决可以电子方式或董事或大会主席可能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于会上进行表决的决议案须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于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或之前或撤回任何其他投票表决要求时)由下列人士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9-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2)倘属现场会议,并准许以举手表决的情况下,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 前或之时,下述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大会主席;或(a) (b)最少三名当时有权于会上表决且亲身出席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或 (b) (c)亲身出席(如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委任代表出席,且占可于会上表决的全体股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 (c) (d)亲身出席(如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且持有赋予可于会上表决的本公司缴足股份总额不少于赋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缴股款总额十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e) 倘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规定,则由个别或共同持有该大会总投票权百分五(5%)或以上股份委托权之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要求。 由股东(或如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委任作代表的人士所提出的要求须被视为与股东所提出者相同。 -30-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67.当一项决议案以举手表决,除非正式要求投票表决而并无撤回该要求,否则主席宣布决议案已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特定多数通过,或特定多数不通过,或不通过,并登记于本公司会议纪录册内,则成为该事实确切的凭证,而无须记录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数目或比例。 68.倘正式要求投票表决,则投票结果须被视为于会议上要求进行投票表 决的决议案的结果。倘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规定须予披露,本公司始须披露按股数投票表决之票数。 69.有关要求以投票方式选举主席或押后举行会议而作出之表决须即时进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则须按主席所指示形式(包括使用选举票或投票书或投票纸)即时或在主席所决定时间(于作出要求后最迟三十(30)天内)及地点进行。除非主席另行作出指示,非即时进行的投票表决无须作出通知。 70.进行投票表决的要求不得妨碍大会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惟要求进行 投票表决之事项则除外,而在主席同意下,该投票要求可于大会结束或投票进行(以较早者为准)前任何时间撤销。 -31-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75.(1)如股东为精神病患者(就任何方面而言)或任何拥有司法权力的法院就 保障或管理该等不能处理自身事务人士的事项颁布一项命令,可由其接管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由该法院委任具接管人、监护人、财 产保佐人性质的其他人士投票,不论是以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表决,而任何该等接管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在投票表决时亦可委派代表投票,而在不迟于大会或续会或延会投票表决(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董事会规定声称可投票人士的授权文件证据送交办事处、总办事处或登记处(如适用)的情况下,就股东大会而言,该等人士可替该股东行事及被视为犹如有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2)凡根据章程细则第53条有权登记为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均可以在任 何股东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惟在其拟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 (48)小时前,其须令董事会信纳其拥有该等股份或董事会先前已接纳其拥有于有关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的权利。 76. (2) 全体股东均有权(a)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惟 按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须就批准审议中事项放弃投票的股东则除外。 152.在公司法第88条及章程细则第153条之规限下,董事会报告的列印副 本连同截至适当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包括法律规定须夹附之每份文件,及包含以适当标题表达的公司资产与负债摘要及收支报表连同核数师报告须根据公司法规定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至少二十 一(21)天送交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之人士及于本公司股东大 会上提呈,惟本条并无规定本公司须将上述文件送予任何本公司并不知悉其地址之人士或送予超过一名股份或债权证的联名持有人。 -32-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161.(1)根据本章程细则由本公司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任何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赋予涵义之「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论是否根据本章程细则而发出或刊发,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以电报、电传或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或电子通讯方式传送(须遵守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而任何该等通告及文件可通过下列方式发出或刊发: (a) 可采用面交方式送达有关人士; (b) 由本公司亲身送交股东或透过预付邮资邮寄至名册上显示的该股东的注册地址或其提供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地址送交该股东; (c) 交付或留存于上述地址; (d) 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合适的报章或其他刊物(如适用)投放广告; (e) 以电子通讯方式按该人士根据章程细则第161(3)条可能提供的电子地址向该人士发送或传送而毋须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 -33-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f) 或(视情况而定)透过传送至其提供本公司的任何该等地址或传送至其提供本公司的任何电传或传真号码或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址,以向其送交通告或按发出通告之人士合理而真诚地相信于有关时间股东会妥为收到通告的方式发送;亦可于指定报章(定义见公司法)刊登广告;或于指定证券交易所的所在地区及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日刊发及普遍流通的报章上刊登;或倘适用法例许可,刊登于本公司网址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址而毋须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 (g) 在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范围内,透过其他方式(电子或其他形式)寄发或以其他方式向该人士提供。 (2)并向股东发出通知,明示该通告或其他文件已载于有关网址(「刊登通告」)。刊登通告可以上文所载的任何形式向股东发出。如为联名股份持有人,所有通告均须向在名册内排名于首之联名持有人发出,如按此方式发出通告,则可视为已向全体联名股份持有人发出通告之充分送交或派递的凭证。 (3)每位股东或根据法规或本章程细则的条文有权收取通知的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记可向其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4)在任何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以及本章程细则条款的规限下,任何通知、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第152条、153条及161条所述的文件)可仅提供英文版本或同时提供英文及中文版本,或按任何股东的同意书或选择,仅向该股东提供中文版。 -34-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162. (b) 如透过电子通讯形式发出,将于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发出之日被视作发出。在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通告、文件或刊物,将于刊登该通告的翌日其在相关网站首次出现之日被视为已向股东发出或送达,除非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其他日期则另作别论。在此情况下,视为送达日期须按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规定或要求; (d) 倘以在报章或本章程细则批准之其他刊物刊登广告之方式刊发,则在广告首次出现之日视为已送达可向股东以英文或中文发出,惟须妥为遵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 163.(1)根据本章程细则以邮递方式所准许任何方式送呈或送递或放置在任何 股东的登记地址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无论该股东当时已身故或破产或发生任何其他事情与否及无论本公司得知其已身故或破产或其他 事情与否,均被视为已向任何股份登记之个别或与他人联名之持有人妥为送达或送呈该通告或文件,除非送递或送呈该通告或文件时,其作为股份持有人的名字已于名册上删除,否则送达或送呈该通告或文件将被视为已向拥有股份权益之所有人士(不论为联名的持有人或通过其追索或向其追索的人士)妥为送达。 -35-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2)本公司可向因一名股东身故、神志不清或破产而有权接收股份的人士,以电子方式或写有其姓名或身故股东的代表或已破产股东的受托人的称衔或类似称谓之预付邮资函件、信封或包纸邮寄至声称拥有该 权利的人士所提供的电子或邮寄地址(如有)或(获提供此等电子或邮寄地址前)送交倘身故、神志不清或破产事件并未发生时会以此方式送交通告的地址。 164.于本章程细则内,声称来自股份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董事或替任董 事(或若股份持有人为公司,声称来自其董事或秘书或正式委任的受权人或代其行使权利的正式授权代表)的传真传送资讯,在于相关时间依靠此等资讯的任何人士并无获得与此相反的明确证据情况下,将被视作所收到者为该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以书面签署的有关文件或文据。本公司就任何通告或文件提供的签署可为书写、印行或电子方式。 -3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ina Shuifa Singyes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75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安林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 司的董事(「董事」)报告与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2. (i) 重选王健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重选周广彦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 重选胡晓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谭洪卫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v) 重选易永发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的核数师(「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37-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第5、6及7项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受限于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 元的已发行股份(「股份」); (b) 上文(a)段的批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促使本公司以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股份;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的最早者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细则(「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当日。」 6.「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并作出、发行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股份的债券),以及交换或转换权利; -3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的批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发行 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 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股份的债券),以及交换或转换权利; (c) 除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本公司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权利 而进行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ii)根据本公司已发行的任何认股 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的权利;或(iv)根据不时适用的细则进行任何以股代息或以配发股份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之类似安排外,董事依据上文(a)段获授予的批准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兑换或其他方式,及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具以上第5项决议案所赋予的相同涵义;及「供股」指董事于指定 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股比例建议授予股份(惟董事有权于彼等认为就零碎股权属必需或权宜的情况下,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下的任何规限或责任,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后,取消该等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则除外)。」 7.「动议待上述第5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谨此扩大根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授予董 事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的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上述第7项决议案获授予的权力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39-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第8项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8.「动议: (a) 谨此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通函所载对本公司现有章 程细则的建议修订(「建议修订」),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章程细则(已合并建议修订)(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周年大会并由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 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本公司高级人员于就落实及使建议修订以及 上文(a)及(b)段内事宜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适当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及代表 本公司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及签立及交付所有相关文件。」承董事会命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席王健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附注: 1.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如属任何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排名较先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按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40-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委任代表文件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最迟须于文件所指定人士欲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或倘投票表决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进行,则最迟须于指定进行投票表决之时间前二十四(24)小时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否则,代表委任文件将视为无效。 4.就本通告所载的第2项决议案而言,王健先生、周广彦先生、胡晓先生、谭洪卫博士及易永发先生的履 历详情载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刊发的通函(「通函」)内,通函亦载有大会详情。 5.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大会上任何股东所作的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股东大会主席决 定以诚信态度准许以举手方式对纯属程序或行政事项的决议案进行表决除外。因此,于大会上提呈的全部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6.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已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7.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确认股东出席大会的资格,所有股份转让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8.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第5项普通决议案进一步详情的说明函件将连同通函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王健先生(主席)、周广彦先生(副主席)及陈福山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素辉女士及胡晓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京博士、易永发先生及谭洪卫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