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Shuifa Singyes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750 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业绩保证更新 兹提述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收购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合共40%股权及对其注资人民币19,900,000元的须予披露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中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36B(2)条作出,以根据注资协议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保证利润的最新状况及更新。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目标股东已向投资者承诺及保证目标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保证期间」)的经审核纯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将不少于以下载列金额;而根据本公 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目标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录得的经审核实际纯利(净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经审核保证纯利(扣除非经 不少于人民币 不少于人民币 不少于人民币 常性损益后)(「保证利润」) 30,000,000元 60,000,000元 90,000,000元 经审核实际纯利(净亏损)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实际利润」) (3,020,000)元 5,090,000元 (2,090,000)元 倘目标公司的实际利润少于任何特定年度的保证利润,则目标股东承诺通过以现金向投资者作出补偿(「补偿」)来弥补有关差额。倘目标股东未能以现金偿付补偿,投资者有权要求通过转让目标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结算补偿。 目标公司于保证期间的实际利润均少于相应的保证利润。因此,目标股东须向投资者分别支付补偿人民币7.32百万元、人民币12.17百万元及人民币20.41百万元,合共人民币39.90百万元。 于本公告日期,补偿人民币39.90百万元尚未结算。本公司得悉目标股东无法以现金作出补偿,故已质押目标股东持有之目标公司49%股权(「该质押」)作为安全措施。由于保证期间刚结束,本公司正与目标股东协商补偿的支付,各方同意对目标公司作专项审计,并以审计数据为基础,于审计完成后落实支付补偿时间及金额、结算安排和其他细节。 董事会认为,(i)儘管目标股东尚未支付补偿,由于各方正积极协商补偿的支付,并同意待上述专项审计完成后落实履行目标股东于注资协议项下有关业绩保证的责任,因此现阶段无意立即强制执行该质押;及(ii)有关安排属公平合理以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本公司将在各方落实结算安排时就任何重大发展作进一步公告,并于年度报告中对目标公司的实际表现是否符合业绩保证进行披露。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会承命 中国水发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王东凯 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王东凯先生(主席)、周广彦先生(副主席)及陈福山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刘红维先生、胡晓先生及王素辉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京博士、易永发先生及谭洪卫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