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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及呈请的潜在影响

2020-07-2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股份」)及为重组目的而申请临时清盘。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所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1)复牌指引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自联交所收到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的函件,当中联交所为本公司规定以下复牌指引(「复牌指引」):

(a)处理本公司核数师提出的所有审核事宜;

(b)对审核事宜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宣佈调查结果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c)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修订;

(d)撤回或解除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或清盘令,倘已作出);及

(e)宣佈所有重大资料,以供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估本公司的状况。

本公司必须就导致其暂停买卖的事宜作出补救,并全面遵守上市规则以令联交所信纳,方可获准恢复其证券买卖。就此而言,本公司对制订复牌的行动计划负有主要责任。为协助本公司,联交所规定复牌指引,而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修订或补充复牌指引。

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联交所可取消任何已连续18个月暂停买卖的证券的上市。就本公司而言,18个月期限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届满。倘本公司未能就导致其暂停买卖的事宜作出补救、全面遵守上市规则以令联交所信纳及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前恢复买卖其股份,则上市科将建议上市委员会取消本公司的上市。根据上市规则第6.01及6.10条,联交所亦有权实施较短的特定补救期限(倘适用)。

(2)百慕达呈请的潜在影响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的公告中所披露,本公司向百慕达法院提交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呈请」)以及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

根据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66(1)条,「在法院的清盘中,于清盘开始后对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处置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公司地位变更,除非法院另有颁令,否则均属无效。」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由于向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入股份可能因呈请而暂停,故股份可能存在受限制之风险。

本公司亦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通函,在进行呈请时,鑑于该等限制及股份转让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对于通过香港中央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任何参与者(「参与者」),香港中央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其有关股份的任何服务,而不另作通知。此可能包括暂停接纳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本公司股票。香港中央结算接获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中央结算将保留权利,透过自其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扣除有关证券而相应拨回授予有关参与者之任何进账额。该等措施通常将于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有关法院取得必要之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时正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本公司刊发与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年度业绩有关之公告,并将暂停至另行通知为止。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