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第13.25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定义者外,本公告使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一直评估其财务状况。为便利制定本公司财务重组的工作,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香港时间),本公司向百慕达最高法院(「百慕达法院」)提交本公司清盘的呈请,以及为重组目的而申请向本公司委任来自一间大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富经验的会计师为共同和各别临时清盘人,并采用「轻触」方式(「共同临时清盘人」及「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
本公司拟向百慕达法院寻求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适当命令,以促成「轻触」方式临时清盘,使本公司可对申索作暂缓偿付,让本公司有时间制定及实行财务重组,并尽量提高其重组计划的成功机率。在百慕达法院命令的规限下,董事会在共同临时清盘人的监督下,将继续管理本公司之事务,并行使本公司公司细则赋予之权力,同时与共同临时清盘人合作以制定、建议及实行重组计划。
因应本公司目前之财务状况,董事会相信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属必要及可取的,以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方式向本公司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亦符合本公司、其股东及其债权人之最佳利益。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时正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本公司刊发与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年度业绩有关之公告。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以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进一步更新资料。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