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i)与ForeverBrightProperty订立物业I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物业I予ForeverBrightProperty,现金代价为87,000,000港元;及(ii)与GoldenViewProperty订立物业II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物业II予GoldenViewProperty,现金代价为113,000,000港元。
租回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卖方(作为租户)与ForeverBrightProperty(作为业主)订立租赁协议,据此卖方将向ForeverBrightProperty租回物业I,每月租金为324,000港元(包括差饷、地租及管理费),为期一年。租赁协议须待根据物业I协议完成物业I之买卖后,方告作实。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董事所知,该等买方由李先生间接全资拥有。由于李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及行政总裁,因此该等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出售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之一项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该等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按每月租金(包括差饷、地租及管理费)总额之年度上限金额,有关租赁协议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租回事项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股东批准之规定,但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该等协议及出售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浩德融资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相同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推荐意见。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酌情批准该等协议及出售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协议及出售事项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