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兼执行董事之退任
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岑杰英先生(「岑先生」)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举行之本公司应届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结束起退任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之职务。彼自本公司股份于一九九五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以来一直服务于董事会。
为表彰岑先生在任期内对本集团作出的宝贵贡献及付出,董事会欣然得知,岑先生退任后将接受本公司荣誉主席职衔。退任后,岑先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亦将不会就荣誉主席职务收取任何报酬。
岑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概无有关彼退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向岑先生表示衷心谢意,感谢彼于过去多年带领本集团在逆境中稳步发展,并为本集团未来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所作出之宝贵贡献。
此外,董事会宣佈,于岑先生退任后,其已建议并推选李诚仁先生(「李先生」)担任本公司主席,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并续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及终止担任本公司副主席。
本公司将于有关委任生效时,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刊发进一步公佈。
建议修订公司细则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第107条,董事须于法定会议及每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尽快推选彼等其中一名成员为主席及推选另一名成员为副主席。为更具灵活性,董事会建议修订公司细则,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107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藉以移除委任副主席之强制性规定(「建议修订」):
107.董事可于法定会议及每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尽快推选彼等其中一名成员为主席及推选另一名成员为副主席。此外,董事可不时按彼等可能釐定之条款及期限,委任其中一名或以上成员担任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职务及╱或其他本公司管理或业务职务(惟不得损害于任何特定情况下订立之任何合约条款),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有关委任。」
建议修订将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公司一项特别决议案酌情批准后,方可作实。
除上文所载之建议修订外,公司细则之所有其他条文将维持不变。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详情之通函,将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