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1期29楼29A室纵横财经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账目报表及董事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董事」)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法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内所给予之批准(以最早日期为准)之期间)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及授予所须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以後配发、发行或处理本公司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认购权利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及
(b)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股本面值总额之20%(惟(i)根据供股(就本决议案而言,「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或(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期持有之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该等证券)比例发出本公司股份要约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有权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在任何情况下就零碎股权配额或就经顾及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摒除或其他安排));或(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以发行本公司股份作为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ii)因行使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证券所附的任何认购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或(iv)根据本公司当时就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股份购买权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之购股权的行使而发行本公司股份;或(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规例之情况下,於有关期间(即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iii)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批准之期间(以最早日期为准))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本公司普通股可能上市并基於此目的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之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普通股;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普通股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该项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c) 在适用法例及规例批准之情况下并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应予扩大,以批准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购回本公司之普通股。」
C. 「动议若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第5项所载第A项及第B项决议案获通过,藉於可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上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第5项(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B项决议案所授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以扩大大会通告第5项(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A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之一般性授权,惟此经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观塘
海滨道177号
海裕工业中心3楼
附注: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不超过两位之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77号海裕工业中心3楼,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