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建发新胜浆纸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座23楼2306B及2307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除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使用之词汇具有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之通函(「通函」)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经重续纸板销售框架协议(定义见通函)(注有「A」字样之通函副本连同注有「B」字样之经重续纸板销售框架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批准通函所载截至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个年度之纸板建议上限(定义见通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为落实及╱或完成经重续纸板销售框架协议而言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步骤、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或进行有关及╱或据此拟订立之任何其他文件或任何其他事项。」 2.「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纸浆采购框架协议(定义见通函)(注有「C」字样之纸浆采购框架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批准通函所载截至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个年度有关纸浆采购框架协议之纸浆建议上限(定义见通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为落实及╱或完成纸浆采购框架协议而言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步骤、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或进行有关及╱或据此拟订立之任何其他文件或任何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