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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及第13.51B(2)条作出之公告

2023-06-01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及第13.51B(2)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建发新胜浆纸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作出,内容有关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黄耀杰先生(「黄先生」)之资料变动。

于另一家上市公司担任之董事职务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黄先生一直担任金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股份代号:901)(「金石」,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直至本公告日期暂停买卖)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开可得资料,金石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投资基金之多元化投资组合。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黄先生告知,诚如金石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公佈,(其中包括)金石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令清盘(「清盘令」)(案件编号:HCCW 64/2022),而破产管理署署长获任命为金石之临时清盘人。根据金石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公告,清盘令乃为所指称之未偿还债务合共约43,195,680港元而就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之条文将金石清盘而针对金石提出之呈请(「该呈请」,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金石拖欠支付若干由金石发行并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到期之可换股债券之本金及利息)作出。

黄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i)彼与该呈请、清盘令或任何相关申索之相关事宜并无关连亦无牵涉其中;(ii)彼并非该呈请之答辩人之一,亦非有关清盘程序之一方;(iii)彼并不知悉因该呈请或清盘令而已经或将会向彼提出之任何实际或潜在申索;(iv)彼目前并不知悉清盘令之可能结果;及(v)除本公告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黄先生有关之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垂注。

除本公告基于黄先生所提供之资料以及金石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之公告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有关上述事宜之进一步资料。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金石或其附属公司与本集团概无关联。董事会无法就金石之清盘程序、该呈请或清盘令之相关事宜发表任何意见。由于上述事宜并不牵涉本集团,董事会认为该事宜并无或将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营运造成影响。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及第13.51B(2)条作出之披露

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主席。清盘令及金石之临时清盘人任命属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范围,即本公司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规定以公告方式披露黄先生之资料变动。

董事会(不包括黄先生)确认,由于该呈请之相关申索并不涉及黄先生之任何管理不善或诚信问题,故概无与清盘令相关之事宜改变彼等对黄先生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主席之见解。

董事会认为,黄先生之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对本集团而言实属宝贵,并相信黄先生会继续对本集团作出贡献。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黄先生于本公司担任之董事职务有关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