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香港法院申请法令,以认可本公司临时清盘及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为本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该等公告」)。除本公告另有定义者或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香港法院颁授法令,以(其中包括)认可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而只要本公司仍在百慕达进行临时清盘,则除非香港法院许可并在符合香港法院可能施加之有关条款下,否则不得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本公司或其资产或事务或其财产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时正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本公司刊发与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年度业绩有关之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