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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未领收之股息

2024-03-20 00:00:00

没收未领取之股息 本公告乃由恒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自宣派有关股息之日期起计六(6)年期后仍未领取之任何股息将予以没收并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所有本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即本公司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末期股息之日期)或之前宣派但于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仍未领取之股息将予以没收并归本公司所有。 凡有权收取但仍未收到上述股息或仍未兑现其股息单之股东,请不迟于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联络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