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6月6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泰山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重选周承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厘定其董事酬金。
3.重选谢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酬金。
4.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A)「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内或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ii)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惟因行使依据供股或按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按任何可兑换成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或任何购股权计划所赋予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配发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因而受限制;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日期为准)之期间:(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b)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c)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授权之日。
(iv)「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则所订明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按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者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5(B)「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依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组织章程细则,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回购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
(ii)如本决议案(i)段所指本公司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可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或就此而言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而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授权亦因而受限制;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日期为准)之期间:(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b)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c)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授权之日。」
5(C)「动议於上文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权力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依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6.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新购股权计划」()一份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项下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或因本公司股本可能不时进行资本化发行、供股、拆细、合并、重新分类、重组或削减股本而作出调整)之普通股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所有行动,并进行所需交易、订立安排及协议,以使新购股权计划全面生效,包括但不限於:
(i)管理新购股权计划,在计划下购股权会授予符合新购股权计划认购股份之合资格参与者,包括但不限於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条款而厘定及授出购股权;
(ii)不时更改及╱或修改新购股权计划,但该等更改及╱或修改必须遵照与更改及╱或修改相关之新购股权计划条文实施,及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章;
(iii)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及在不抵触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之前提下,不时配发及发行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之该等数目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
(iv)在适当时间向联交所及已发行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以取得批准根据新购股权计划、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行使购股权时可能不时配发及发行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v)在被视为合适及权宜的情况下,同意有关当局就新购股权计划、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可能规定或施加之有关条件、更改及╱或改动。」
7.重选时守明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酬金。
附注:
(i)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如彼持有一股以上股份)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核实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iii)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如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之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只有在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予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以就联名持有有关股份於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为准。
(iv)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相关详情如下:
递交过户文件最後限期: 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 2018年6月1日(星期五)至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记录日期: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於上述暂停办理期间,将暂停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上述会议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相关股票及已填妥之过户文件,必须於上述递交过户文件最合限期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v)股东填妥及交回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所有决议案将於上述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倘主席以真诚原则决定允许对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表决,则该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vi)重要提示:已递交连同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之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大会通告」)一并寄发之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之股东务请注意:
(i)倘股东未向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则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写正确无误)将被视为股东递交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如此委任之受委代表将有权就任正式提呈股东周年大会且载於本经修订大会通告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决议案(包括有关重选时守明先生为执行董事之决议案)酌情自行投票或放弃投票;
(ii)倘股东已於指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时间48小时前(「截止时间」)向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则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写正确无误)将被视为股东递交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并将撤销及取代股东先前递交的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及
(iii)倘股东於截止时间後向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或於截止时间前递交惟未正确填写,则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项下之代表委任将告无效。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写正确无误)将被视为股东递交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股东根据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此委任之代表将有权按上文(i)所述方式投票,犹如股东未向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
(vii)务请股东分别细阅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之通函及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之补充通函,当中载有有关本经修订大会通告所载将予提呈决议案之资料。
(viii)若於上述大会当日下午一时正後至大会开始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则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evergrandehealth.com)发布公告以知会股东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