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VERGRANDE NEW ENERGY VEHICLE GROUP LIMITED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8) (1)重任董事; (2)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8号万通保 险中心22楼22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 不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示将表格填妥,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2024年6月6日目 录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绪言....................................................3 重任董事..................................................4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5 股东周年大会................................................5 推荐建议..................................................6 一般资料..................................................6 责任声明..................................................6 附录一—建议重任董事之详细资料.......................................7 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3 – i –释 义 于本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8号万通保险中心22楼2202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供董事回购最多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回购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 数目10%之股份 「回购决议案」 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 (B)项决议案所述拟提呈之普通决议案 「企业管治守则」 指 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本公司」指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前称「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赋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将根据回购授权获回购之任何股份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释 义 「发行授权」指建议赋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据此董事可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相当于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之 已发行股份数目20%之新股份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4年5月31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肖先生」指具有本通函「附录一—建议重任董事之详细资料」一节所赋予之涵义 「谢先生」指具有本通函「附录一—建议重任董事之详细资料」一节所赋予之涵义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提名政策」指本公司提名政策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界定本公司当时之附属公司,而「该等附属公司」亦相应据此诠释「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港元」指港元 「%」指百分比 –2–董事会函件 CHINA EVERGRANDE NEW ENERGY VEHICLE GROUP LIMITED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肖恩先生(董事长)香港 刘永灼先生(副董事长)湾仔秦立永先生告士打道38号万通保险中心22楼2202室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承炎先生谢武先生 敬启者: (1)重任董事; (2)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若干决议案之资料,并向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i)重任董事;及 (ii)授出各项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授权。 –3–董事会函件重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1(1)条规定轮值退任及重任董事 按照组织章程细则第81(1)条规定,肖恩先生(「肖先生」)及谢武先生(「谢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重任。 上述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任之董事之详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重任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下文载列有关就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 .3.4条重选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提呈普通决议案之资料。 本公司已落实提名政策,当中载有于考虑将获委任或重选为董事之候选人时所采取之甄选准则及程序。于评估重任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考虑彼之整体长处及对本公司作出之贡献,并审阅(其中包括)其专业知识及专业资格,以厘定谢先生是否符合提名政策项下之甄选准则。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谢先生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的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以使董事会有效率及有效地运作及多元化。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先生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并已根据上市规 则第3.13条就其独立身份发出年度确认书。于其任期内,谢先生已展现其对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意见之能力。提名委员会认为谢先生能够继续履行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 谢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于担任董事期间,彼积极出席及参与其符合资格出席的会议。在此基础上,董事会认为谢先生可于董事会投入足够时间及专注本公司事务,且谢先生在本公司以外的董事职务不会影响彼维持目前在本公司所担任的角色以及所履行的职能及职责。 在此基础上,董事会支持重任谢先生,并建议股东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 –4–董事会函件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2023年9月5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数项普通决议案,其中包括,赋予董事一般授权以: (i)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即最多2168758600股股份); (ii) 于联交所回购占股份总数不超过10%之股份;及 (iii) 扩大上文第 (i)段所述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在其中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ii)段所述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回购任何股份之数额。 根据上述授权,概无已发行股份。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现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征求股东批准,以向董事重新授出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 (A) 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占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即不超过2168758600股股份,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不会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 (B) 回购授权,以回购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10%之已缴足股份;及 (C) 扩大授权,藉以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之股份数目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此等决议案分别刊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决议案第 5 (A)项、第 5 (B)项及第 5 (C)项。 本通函附录二载列说明函件,当中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之详情,旨在令股东得以在充份了解情况下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提呈之回购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有关(其中包括)重任董事、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授权之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于最后可行日期,经–5–董事会函件 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任何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不论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示将表格填妥,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 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所作的全部表决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所提呈重任董事、发行授权、回购授权、扩大授权及重任上会栢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集团核数师之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即将在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所有有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敬请阁下亦垂览本通函附录一(建议重任董事之详细资料)及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所载之其他资料。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对此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承董事会命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恩谨启 2024年6月6日 –6–附录一建议重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任董事之履历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肖恩先生,现年53岁,为现任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 2013年11月加入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并担任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执行董事及总 裁、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先生拥有逾30年丰富商业经验。肖先生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拥有文学学士学位。后于西南政法大学获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历。 肖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至少每三年退任一次)及膺选连任。肖先生有权收取薪酬(不包括任何额外服务补偿及酌情花红)每月人民币15000元,其乃由董事会参考肖先生作为董事所承担之职务、责任、资历经验及现行市况而厘定。于最后可行日期,肖先生持有本公司4600000股股份及20000000份购股权。 就本公司所知,于最后可行日期,除上述披露外: (1)肖先生概无于过去三年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并与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2)肖先生概无拥有本公司或其任何其他相联法团之股份之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3)肖先生概无担任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职务;及 (4) 概无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 (2) (h)条至第 13.51 (2) (v)条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概无有关彼获重任为董事之任何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 –7–附录一建议重任董事之详细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 谢武先生,现年59岁,为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彼从事中医临床31年,其中从事血液净化专业13余年,及在肾脏病的各个领域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彼曾于深圳罗湖区人民医院从事肾病门诊工作及岳阳洛王医院从事医疗工作,现于岳阳市中医院肾病风湿科—血液透析中心工作。 谢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至少每三年退任一次)及膺选连任。谢先生有权从本公司收取董事袍金每月人民币25000元,其乃经参考彼作为本公司董事所承担之职务及责任而建议,并由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获股东授权后厘定。 就本公司所知,于最后可行日期,除上述披露外,谢先生: (1)概无于过去三年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并与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2)概无拥有本公司或其任何其他相联法团之股份之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3)概无担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职务;及 (4) 概无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 (2) (h)条至第 13.51 (2) (v)条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概无有关彼获重任为董事之任何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 –8–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回购其证券,惟须受若干限制,其中主要限制概述如下: (i) 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之公司拟进行之所有回购证券事宜,必须事先以普通决议案批准(不论是否透过一般授权或有关特定交易之特别批准)。 (ii) 资金来源 进行回购时,公司只可运用根据公司组织章程文件及公司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之司法权区之法例容许拨作有关用途之资金。 (iii) 将予回购之股份数目上限本公司可于联交所回购之最高股份数目以回购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10%为限。 行使回购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843793000股。待回购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司并无再发行或回购股份之基准计算,本公司将可根据回购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直至以下日期(以最早者为准)前,回购最多达1084379300股股份(即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或 (ii)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间届满时;或 (iii)股东于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修改或重续回购授权之日。 回购证券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赋予董事一般授权致使本公司可于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回购股份只会在董事相信回购事宜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时方会进行。该等回购可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9–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回购之资金本公司用作回购之资金必须以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适用法例规定可拨作有关用途之资金支付。本公司在联交所购买证券时,将不会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交易规则不时规定者以外之结算方式进行。 倘于建议回购期间任何时候全面行使建议之回购授权(如获批准),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比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报所载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财务状况)。然而,倘董事认为行使回购授权会对本公司宜不时维持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会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股价以下为股份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止之过去十二个月各月内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 及最低价格: 每股价格最高价最低价港元港元 2023年 5月** 6月** 7月3.2001.000 8月2.5001.000 9月1.3000.510 10月0.6400.410 11月0.5300.275 12月0.6300.260 2024年 1月0.5100.200 2月0.4200.226 3月0.3750.280 4月0.3050.190 5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0.8100.222 *股份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27日暂停买卖。 –10–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本公司依据建议之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回购股份时,将按照上市规则及香港所有适用法例进行。 收购守则之影响如因本公司回购股份而引致某位股东所占本公司之投票权之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增购本公司之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获得或联合取得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 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直接及间接持有63479480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8.54%。 如董事悉数行使根据回购决议案建议授出之权力回购股份,则(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止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且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之现有股权概无发生变动)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所持本公司之股权将 增加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5.04%。 董事认为,此项增加不会导致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及 第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之责任。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回购授权,致使 (a)公众所持之股份数目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之规定最少比例 25%;及 (b)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权益披露 各董事(据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及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 目前概无意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股份。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已发行或将发行),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已发行或将向彼等发行)。 –11–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本公司回购股份 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回购任何股份。 此外,本公司确认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回购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12–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INA EVERGRANDE NEW ENERGY VEHICLE GROUP LIMITED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8号万通保险中心22楼22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重选肖恩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厘定其董事酬金。 3.重选谢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酬金。 4.重新委聘上会栢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内或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 (i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i)分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者),–1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惟因行使依据供股或按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按任何可兑换成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或任何购股权计划所赋予之认购权或换股 权而配发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日期为准)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授权之日。 (iv)「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 交易所之规则所订明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按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者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5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依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组织章程细则,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回购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 (ii) 如本决议案 (i)段所指本公司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可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或就此而言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而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授权亦因而受限制;及(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日期为准)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1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授权之日。」 5 (C「) 动议于上文第 5 (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5 (B)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权力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 依据上文第 5 (A)项决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承董事会命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恩谨启香港,2024年6月6日注册办事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8号万通保险中心22楼2202室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如彼持有一股以上股份)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核实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方为有效。 (iii)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如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之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只有在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予受理。 –1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为确定股东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将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登记手续,相关详情如下: 递交过户文件最后限期: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至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 记录日期: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 于上述暂停办理期间,将暂停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相关股票及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必须于上述递交过户文件之限期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v)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所有决议案将于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倘大会主席以真诚原则决定允许对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表决,则该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vi) 若于上述大会当日下午一时正后至大会开始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 号 , 则 大 会 将 延 期 举 行 。 本 公 司 将 于 联 交 所 网 站 ( w w w . h k e x n e w s . h k ) 及 本 公 司 网站 (www.evergrandehealth.com)发布公告以知会股东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