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VERGRANDE NEW ENERGY VEHICLE GROUP LIMITED 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8)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发出之公告就潜在股份转让订立不具约束力的条款书及恢复买卖 本公告由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而发出。 于2024年5月16日,本公司已知悉,共同及个别清盘人为及代表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Acelin Global Limited(统称「潜在卖方」)与一名据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买方(「潜在买方」)订立条款书(「条款书」),据此,潜在卖方与潜在买方或会就买卖潜在卖方所持本公司股份(「股份」)订立最终买卖协议(「买卖协议」)。于本公告日期,潜在卖方合共持有6347948000股股份(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约58.5%()「潜在待售股份」)。待订立买卖协议后并在其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兹拟定 (i) 3144699970股潜在待售股– 1 –份(占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约29.0%)将即时被收购,及 (ii) 3203248030股潜在待售股份(占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约29.5%)将成为潜在买方于买卖协议日期后一定期限内的一项可行使选择权的标的。 本公司亦已知悉条款书提及订立一份授信协议(「授信协议」),据此,潜在买方(或其经本公司同意后指定的另一方)将向本公司提供信贷额,以资助本集团持续经营及发展本集团电动汽车业务。目前,本集团资金严重短缺。本集团天津工厂自今年年初以来已不再生产作业。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天津工厂尚未恢复生产。 除保密性、交易限制、监管法律及管辖权等若干条款外,条款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协议及授信协议尚待双方进一步协商及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买卖协议及授信协议的最终条款可能与条款书中所列条款不同。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幕消息。 要约期开始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7的规定,于签署买卖协议后,可能会触发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自本公告日期起计。 每月更新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公告列明潜在待售股份的潜在买卖(「潜在股份转让」)的进展,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公布作出确实要约意图,或就决定不继续进行有关要约作出公告为止。 本公司及╱或潜在买方将适时或按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的有关证券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 (i)合共 10843793000股已发行股份; 及 (ii) 191085000份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概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2–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的规定,谨此提醒本公司的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拥有或控制本公司任何类别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5%或以上权益的人士)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披露彼等于本公司任何证券的交易。 为此,现将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对于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 因此,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上文提及的「执行人员」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警告本公司谨此强调,由于潜在股份转让及潜在授信(「潜在授信」,与潜在股份转让合称为「潜在交易」)尚待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潜在买方的资金证明及有关本集团的资产、负债、业务、财务及法律事宜的尽职调查)以及买卖协议及授信协议获得签署后作实,并受限于该等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故潜在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且潜在交易的讨论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提出全面要约。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接获买方的任何资金及财务实力证明。本公司强烈建议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份外审慎。 –3–恢复买卖 本公司的股份已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10时56分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由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正起恢复在联交所买卖。 代表董事会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恩香港,2024年5月26日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肖恩先生、刘永灼先生及秦立永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承炎先生及谢武先生。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发表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误导性。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