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商洽服务框架协议

2024-05-20 00:00:00

商洽服务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4年5月20日,首程非思(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分别与首钢基金及首钢建投订立首钢基金商洽服务框架协议及首钢建投商洽服务框架协议,据此,首程非思同意于年期内分别向首钢基金、首钢建投及/或其各自的联系人提供商洽服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首钢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由于首钢基金及首钢建投为首钢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即首钢集团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首钢基金及首钢建投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首钢基金商洽服务框架协议、首钢建投商洽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鉴于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以及本公司进行的全面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与商洽服务框架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且该等交易之间彼此有关连,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至第14A.82条,该等交易须合并计算。

由于该等交易各自之最高年度上限经合并计算后,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