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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 刊发的公告

2024-01-03 00:00:00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本公告。 兹提述(i)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联合刊发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公司法第99条由要约人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之附带条件之建议;及(ii)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于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日、2023年11月10日及2023年11月16日刊发的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的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宣佈,于2024年1月2日,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的170,848份购股权已根据购股权计划规则失效。 紧随购股权失效后,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所发行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的所有类别及该等已发行证券的数目详情如下: (a) 合共8,438,191,598已发行的股份;及 (b) 合共28,551,587份附带权利在购股权计划下可认购总共28,551,587股新股份的 购股权。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已披露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可兑换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已发行证券、购股权、衍生工具或认股权证,而本公司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现谨此提醒本公司及要约人各自的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在本公司要约期期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于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中的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下文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 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请注意,该建议及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方可作实。因此,该建议及购股权要约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实施,而该计划可能会亦可能不会生效。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