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本公告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2023年12月28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本公司据此获得一笔最高金额为7,000,000,000港元的循环融资贷款,除非延长,期限为融资协议日期起计后第364日,如该日期并非营业日,期限则为该日期的前一个营业日(「融资」)。就有关融资而言,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亦作出若干承诺。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及该等承诺,如发生下列(其中包括)事件﹕ (1) 海通证券并非或不再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 (2) 海通证券并未或不再拥有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管理控制权」指就海通证券与本公司之间而言,(i)本公司大多数在任董事由海通证券提名;及(ii)海通证券对本公司的管理战略及政策拥有控制权﹔或 (3) 海通证券的股份不再于联交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 (4) 已发生以下(其中包括)的信用评事件。 (i) 海通证券没有或不再拥有由标准普尔全球评级(或其继任者或任何类似评级机构)授予的长期外币发行人信用评级(或同等评级)﹔及 (ii) 标准普尔全球评级(或其继任者或任何类似评级机构)授予海通证券的长期外币发行人信用评级(或同等评级)低于 BBB(或同等评级)。 则该融资将被取消,而所有贷款连同累计利息以及其项下任何其他欠款会立即到期并须即时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 就董事会所深知,海通证券通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73.40%,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